心智缺陷不得判死 恐助罪大恶极者脱罪

图为宪法法庭。(本报资料照片)

宪法法庭针对死刑存废做出释宪判决,针对故意杀人罪判死部分合宪,但若被告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不得执行死刑。国民党立委洪孟楷认为,这让社会无法接受,也让人忧心是否成罪大恶极者故意脱罪的保护伞,呼吁未来法院必须专业认定、合乎标准,否则将让外界有疑虑。

全国关注的死刑释宪案20日由宪法法庭判决,虽宣告死刑合宪,但设置多道严格关卡,限缩适用范围,更增加审理死刑制度外的流程,其中故意杀人罪案件,被告行为时、审理时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均不得处死;被告受死刑谕知后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执行死刑。相关法规须修法。

洪孟楷表示,大法官针对死刑合宪与否问题,持续引发国人讨论,这代表大家对于这样解释很难接受,尤其所谓精神疾病,过去到现在一直强调,精神疾病应排除在外,但罪大恶极者,是否会故意利用精神疾病,当作是脱罪的保护伞?令大家有所质疑。如果大法官说明没有考虑到现实层面,以及相关配套措施没有做好,难免让外界有所疑虑。

曾任检察官的律师何祖舜表示,依《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政公约),对于精神障碍者不得判处死刑,也就是国际公约精神,没有认为死刑违反人权,而大法官释宪提出,要用更严谨、严格的方式检视死刑,像是必须一致决,必须要有死刑言词辩论,是符合世界价值观。问题是,精神鉴定要如何符合国际标准,才能符合执行死刑标准,未来要更严谨明确。

何祖舜说,未来死刑的精神鉴定,要有明确的标准,而且符合国际标准。更何况,参与鉴定的医师要承受极大压力,恐怕以后没有医师愿意从事这方面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