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乃麟助友人借款挨告涉偽造有價證券 北檢偵結不起訴

2015年,时任大龙虾公司总经理蔡曜丞向艺人徐乃麟借款90万元,蔡请女子曹小均提供支票担保,曹小均认为,经手的李姓会计在支票上填写还款日期及借款金额,提告徐乃麟及李涉犯伪造有价证券等罪。台北地检署今侦结,认定徐、李不具有伪造及变造有价证券之犯意,两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全案处分不起诉。

检方指出,2015年,蔡曜丞(原名:蔡志龙)向徐乃麟借款90万,徐乃麟同意代向友人借款,但需要曹小均(原名:曹米芳)提供支票保证。曹小均同意后,蔡曜丞2015年12月底某日,至曹的住所取得由曹担任负责人的谦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空白支票1纸,再赴徐乃麟的经纪公司艾迪升公司,将支票交给李姓会计借款。

曹小均认为,李在支票上填写的日期「105年1月8日」、金额「90万元」等内容后,汇款90万元至蔡指定的帐户。曹小均认为她没有在支票上写日与金额,提告徐乃麟、李姓会计涉犯刑法201条第1项之伪造有价证券。

徐乃麟、李姓会计于警询时均否认有上开犯行。徐乃麟辩称,2015年12月他人在国外,蔡曜丞说急需用钱且找曹小均提供本案支票担保,他才请艾迪升公司先帮忙调借,同年12月31日蔡带着本案支票,交给李姓会计,他没有看过该支票。

李姓会计辩称,蔡曜丞带着本案支票、谦邑公司大小章来艾迪升公司,并在他面前用印,蔡曜丞说怕写错,请他在本案支票填写日期及金额。他当天将借款汇入蔡曜丞指定的帐户,本案支票存入艾迪升公司帐户。

检方依据蔡曜丞与陈永清的通讯对话纪录,认定蔡曜丞确与徐乃麟约定返还借贷90万元的事实,李姓会计基于徐、蔡之间的消费借贷契约,为了确保蔡还款,将款项汇入蔡的银行帐户后,在本案支票上填入借款金额及还款日期,再存入艾迪升公司,并未改变本案支票原用于担保蔡于2016年1月8日返还90万之目的。

检方认定,蔡曜丞取得本案支票后,亲自交付给李姓会计,用以担保向徐乃麟的借款,李依蔡曜丞指示,将90万汇入蔡的帐户,认定本案支票确实是为了担保确实存在的债务,难认李在支票上填写「105年1月8日」及「90万元」等与借款相符的内容具有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的不法犯意,难与前揭罪责相绳,依现有事证,足认被告行为不构成犯罪,处分不起诉。

之前,徐乃麟曾以蔡曜丞持本案支票借款未还为由,提告蔡涉犯诈欺罪,经士林地检署侦办后,认为蔡曜丞2015年12月31日中午收到90万元后,同日提领款项,交给徐乃麟友人、大龙虾数位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永清,当时检方认定,徐乃麟出于与陈永清的情谊,借款给蔡曜丞供大龙虾数位公司使用,蔡无施用诈欺行为,该案处分不起诉。

2021年间,徐乃麟于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蔡曜丞返还借款,新北地院判决蔡曜丞应返还90万元给徐,并自2016年1月9日起返还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利息。蔡不服,提起上诉,高等法院驳回上诉确定。

曹小均(左)曾在艺人徐乃麟(右)开记者会时,冲到现场对质。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