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友人借款挨告獲不起訴 徐乃麟反告對方涉誣告偽證

艺人徐乃麟赴台北地检署,提告时任大龙虾公司总经理蔡曜丞及曹小均等人,涉犯诬告及伪证罪。记者房荷庭/摄影

艺人徐乃麟、时任大龙虾公司总经理蔡曜丞及曹小均等人缠讼,曹小均提告徐乃麟及李姓会计涉犯伪造有价证券等罪,台北地检署侦办,认定两人无犯意,行为不构成犯罪,上周将徐、李处分不起诉。徐乃麟今赴北检,提告蔡、曹涉犯诬告及伪证罪。

徐乃麟说,2015年他借给蔡曜丞90万元,但是蔡至今未还钱,原本他都没有再提起这笔钱,但是蔡曜丞、曹小均于2019年向媒体指控自己涉有假卖屋真诈财,他忍无可忍才提告。今天针对上周五检方处分不起诉的案件,对蔡曜丞及曹小均提告涉犯诬告及伪证罪。

此案源于,2015年间,原名蔡志龙的蔡曜丞向徐乃麟借款90万元,徐同意借款,但需要原名曹米芳的曹小均提供支票保证。曹小均提供支票担保,蔡曜丞于2015年12月底某日,取得由曹担任负责人的谦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空白支票1纸,再赴徐乃麟的经纪公司艾迪升公司,将支票交给李姓会计借款。

曹小均事后认为,李在支票上填写的日期「105年1月8日」、金额「90万元」后,汇款90万元至蔡指定的帐户。曹小均认为她没有在支票上写日与金额,提告徐乃麟、李姓会计涉犯刑法201条第1项之伪造有价证券。

检方侦办,依据徐乃麟、李姓会计的供述及与案件相关的对话纪录,认定本案支票确实是为了担保确实存在的债务,难认李在支票上填写「105年1月8日」及「90万元」等与借款相符的内容具有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的不法犯意,难与前揭罪责相绳,上周将徐、李处分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