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社论:市值管理应当宽猛并济
与市场沟通互动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
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这一包含14条内容的文件,要求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股份回购等方式,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其质量。
兵贵神速,这份重要文件从征求意见稿发布到正式版本颁布,仅用50多天,而在这段时间里,证监会共收到并分类处理了232条相关意见建议,凸显出证监会在与市场沟通互动方面效率变得越来越高,互动越来越及时,极大提升了证监会面对市场变迁的适应能力。
正式颁布的市值管理指引,通过适度放宽长期破净公司估值提升计划等相关要求,调整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安排的表述,以及增加上市公司股价偏离情况处理的灵活性等三个方面,放松了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使正式颁布的市值管理指引在执行层面更具可行性,降低了上市公司合规成本。同时,对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和长期破净公司等的市值管理作出更加严格要求,反映了监管对市场质量的重视。
当前面对市场不确定性和日益显露的敞口风险,人们希望政府使用强制约束力去约束交易对手行为,降低自身风险。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事实上2014年引入市值管理以来,伪装为市值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少并没有因为强化监管责任而得到有效整治。
普通的市值管理是一种私权交易活动,其损益具有排他性特征,完全可通过市场主体间的自利博弈进行有效平衡,而且市值管理既是一种市场讨价还价的过程,更是一种市场价值发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在政策上,“宽”在于减少难以执行的刚性限制,给企业相关主体提供更高的现实操作性;“严”在于深化对利益链条不同环节的规制,提高规则的实际效力。
其中,对主要指数成份股和长期破净公司的严监管,是政策和监管的应尽之责。成份股是对整个资本市场高质量增长的一种量化评价,其向所有人传递市场的可投资性,因此成份股具有一定的准外部性特征,同样长期破净的上市公司,也直接影响人们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评价。
这意味着通过政策来强化约束这两类公司是必要和可行的。如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可明确要求对主要指数的成份股进行破净风险警示,并规定相关成份股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破净问题,将被剔除出成份股,且一旦剔除将在相当长时间内不能再入;同时,对长期破净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同样可明确要求其做好市值管理,并明确将对其进行风险警示。
为此,真正有效的市值管理,应在如下几方面发力:
一是完善市场自律自治机制。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辩方举证制度及争议和解制度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对等博弈的制度场景,让投资者拥有制衡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对等力量。
二是正确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交易自由度,在强化市场自律自治与监管他律协同规范的同时,适度放松部分管制,最近监管部门和各地对并购重组的松绑和鼓励,将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市场的投资价值。
三是丰富市场结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多层次市场不仅是多层次融资渠道,更是多层次投资和风险管控渠道,这需适度完善和推出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完善金融衍生市场建设等,为市场任何可能的风险提供风险管控工具和手段,各类市场主体才能真正在资本市场有效管控和对冲风险敞口,投资才具有可控性。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政府与市场的沟通互动,需合放手时且放手,市值管理的宽猛度量在于其是否具有公共外部性:完全私域的交易,需对等公平的交易秩序;存在公共外部性,则需强化监管的守夜人角色。且政策的宽猛度,需以执法成本触动的边际损益进行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