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由普通法院就能还原真相?
凯道的一火,促使立法院将陆海空军刑法第44到45条及第76条第1项之罪移由普通法院管辖,依程序从新原则,洪仲丘案即可立即适用。惟交由普通法院审理,果能还原真相?
针对洪案,军检虽起诉十八人,却仅由第一线的戒护士负起凌虐致死或业务过失致死的重罪,上位的军士官却仅以施法定惩戒以外或妨害自由等轻罪论,如此的作法,必然带来责任的分散。又依据军事审判法第28条第1款,将、校级军官犯罪的初审案件乃归由高等军事法院管辖,则如此的切割,亦将使洪仲丘案,分由地方与高等军事法院分别为审理,不仅是严重的阶级歧视,更难于还原真实。
因此,在立院修法将凌虐致死等案件回归普通法院管辖后,则原本已被军检切的支离破碎之所有案件,即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1项,以案件相牵连且证据具有共通性为由,合并由同一法院管辖,以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更可避免因案件切割,致出现相互卸责状况。
虽然洪仲丘案回归普通法院审理,可以去除军事审判不够独立与透明的弊病,只是案件已经起诉,基于武器平等原则,检察官所能采取的强制处分,乃受到一定的限缩,且在法院属公正审判的中立者,其调查乃属被动,再加以此案发生已有一定时日下,能发现多少新证据,实有相当的疑问。尤其若军方仍持顽固不宁的态度,未尝不可以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项,以军事上应守秘密之处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为由,来拒绝任何的司法搜索,而使案件的调查与审理陷入障碍。
此外,就禁闭室的黑画面,是否有人湮灭证据之案外案,桃园地检署若为起诉,亦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条第4款,以与本案有相牵连关系,亦同合并于洪仲丘案为审理。惜桃检早以查无灭证为不起诉,且因湮灭证据属侵害国家法益之犯罪,就无所谓被害人与告诉人存在,自也无人可提起再议与交付审判,此处分因此确定,除非有新事证,否则不得重行起诉,此案外案也注定无疾而终。
将军事审判废除只是第一步,如何打破军队的封闭性与防止司法的恣意与专断,恐是下一步该走的路。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