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隔离就医「无法5月缴税」 可延到6月底申报
财政部长苏建荣今(6)日表示,因为疫情隔离、检疫、就医治疗而不能赶在5月31日前完成所得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往后延1个月,延至6月30日缴纳。适用对象不用事前提出申请,但必须于在展延期限内,检具主管机关开立的隔离治疗通知书、隔离通知书或检疫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立法院今( 6)日举行地10届第三期财政委员员会第20次全体委员会议,审查「财政纪律法」2案等。
苏建荣于会议前表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财政部近日将发布令延长今(110)年5月至7月各项税捐申报缴纳期限,以确保纳税义务人权益。依税捐稽征法第1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而迟误依法所定缴纳税捐期间者,该管税捐稽征机关得视实际情形,公告延长其缴纳期间。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营利事业之负责人、主办会计人员或受委任办理申报之代理人等,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离治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下称治疗、隔离或检疫)等事由,无法于法定期间内完成申报缴纳税捐,该部主动延长申报缴纳期限。
财政部指出,适用对象包括:
(一)个人:因于法定申报缴纳期间内接受治疗、隔离或检疫者。(二)营业人、产制厂商、营利事业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房屋税含非法人团体):其负责人、主办会计人员或受委任办理申报之会计师、记帐士、记帐及报税代理人,于法定申报缴纳期间内接受治疗、隔离或检疫者。(三)扣缴义务人:本人、主办会计人员或受委任办理申报之会计师、记帐士、记帐及报税代理人,于法定申报缴纳期间内接受治疗、隔离或检疫者。
详细适用税目,以及展延期限如下:
(一)营业税、货物税、烟酒税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申报缴纳期间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7日、6月1日至6月15日及7月1日至7月15日者,分别展延至同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二)今年第1季查定课征营业税缴纳期间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0日,展延至同年月31日;按月查定课征营业税缴纳期间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0日、6月1日至6月10日及7月1日至7月12日者,分别展延至同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三)109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缴纳期间为今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报缴纳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30日。(四)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一月内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其缴纳期间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0日、6月1日至6月10日及7月1日至7月12日者,分别展延至同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五)110年期房屋税缴纳期间为今年5月1日至5月31日,延至同年6月30日。(六)其他:营利事业所得税决算、清算、特殊会计年度结算及暂缴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等相关展延期限(详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