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持无许可枪狩猎 处罚合宪
原住民打猎须使用「前膛式」的「自制猎枪」,司法院大法官认为枪砲管制条例对此「规范不足」,相关机关应在2年内完成修法。会后几位原住民与律师团,在司法院外召开记者会抗议。(邓博仁摄)
攸关传统文化与生态保护、枪械管制的原住民狩猎释宪案,司法院大法官7日作成释字803号解释,宣告3个法条合宪、3法条部分违宪。其中原民可以合法使用的「自制猎枪」,因为规范不足,未符合安全打猎的要求,被宣告违宪、两年内须完成修法。
非定期打猎须申请 宣告违宪
另原住民捕杀野生动物办法中,规定非定期性狩猎须在5天前向主管机关申请,申请书中须载明猎捕动物种类、数量及期间、方式及区域,这2个法条大法官也宣告违宪,即日起不再适用。
持枪狩猎遭判刑的布农族人王光禄、卑南族人潘志强,及桃园地院法官张家豪、承审王光禄非常上诉案的最高法院法官许锦印等人,因对《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等条文有违宪疑虑,声请释宪,大法官并案审理。
大法官审理后认为,现行的《枪砲弹药管制条例》中,立法者只就原住民自制猎枪的行为除罪化,但空气枪等仍受法律限制,这是立法政策的选择,没有违反宪法比例原则问题,「自制猎枪」一词也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
原住民未经许可,制造及运输或持有自制猎枪,供作生活之用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锾的规定,大法官认定合宪。如果原住民不是用经过许可的「自制猎枪」打猎,仍须受行政罚或刑罚究责。
安全打猎 不得危害保育动物
但目前的 「自制猎枪」只能用黑色火药的单发前膛枪,及使用打击打钉枪用的空包弹引爆之「准后膛枪」,大法官认为容易引发膛炸、误击及擦枪走火造成死伤的事件,未符合让原住民安全从事狩猎的要求,须检讨后修法改善。大法官表示,原住民基于传统饮食与生活文化所为的猎捕、宰杀,就算是非营利性的自用需求,仍将对野生动物特别是保育类动物,造成相当大的危害,《野生动物保育法》的限制,是基于宪法上相关价值的平衡。
大法官指出,规定猎捕、宰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应经主管机关核准,这种事前核准的管制规定,虽然对原住民狩猎文化构成限制,但所追求的目的合宪正当,符合宪法比例原则。
声请释宪人王光禄,当年因声称年迈母亲想吃肉,用捡拾到的长枪,在台东山区猎得保育类山羊遭判刑3年6月确定,检察总长为他提非常上诉,检方也让他暂不入狱,但释宪结果对他没有任何帮助,何时入监由检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