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籍情侶車禍變情殺 法院考量「這理由」裁定不行國民參審

高雄冈山区去年8月15日深夜发生一起女死男重伤情杀命案,当时双方横躺路中央,一度让警方误以为是车祸意外,直到医师发现性命垂危的两名越南籍男女都身中刀伤,情杀案情才因而曝光;去年这起案件被定为桥头地院国民法庭第6件审理的重大刑案,但法院考量双向通译具高难度,裁定不行国民参与审判。

起诉书中,死者20岁阮女与犯案凶嫌越南籍金男,本在越南就是一对情侣,分别来台工作不到半年,阮在案发前2晚向金提出分手,没想到,却因此萌生杀机,金以赠送生日礼物为由,15日透过友人探询联系上阮后,深夜11时许,两人在双载途中,金从后座持暗藏凶刀割画阮颈部后自刎,并丢弃凶刀于草丛。

后续,检方依杀人罪将金起诉,法院裁定将以国民法庭审理本案,不过,辩护人与金男讨论后,具状向法院声请本案裁定不行国民参与审判,因被告金男与告诉人阮女家属,皆为越南籍人士,若行国民参与审判程序时,有赖通译人员双向翻译,而通译人员就医疗、法律专业用词与程序一一翻译,不仅耗费时间非短,且国民法官不易理解及聚焦讨论。

合议庭审酌,本案为杀人案件,类此案由在审判过程中常涉及法医解剖、医疗鉴定等专业范畴,如使用国民参与审判程序进行双语之调查、辩论,势必耗时更多,况通译人员未曾经过模拟国民法庭训练,对于国民参与审判程序之流程能否精准掌握,尚有待商榷。

合议庭考量,若国民法庭无法做出公平、妥适判断,将有违本法第1条所规定,为使国民与法官共同参与刑事审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国民正当法律感情,增进国民对于司法之了解及信赖,彰显国民主权理念的精神。

再者,阮家属希望本案不行国民参与审判程序,几经讨论后,合议庭裁定,考量国民参与审判程序之特殊性,认本案确有事实足认行国民参与审判显不适当,裁定不行国民参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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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地方法院。记者古和纯/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