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亮歌后訴請前夫還逾1800萬元 嘉院判駁回可上訴

月亮歌后李珮菁向嘉义地方法院提民事诉讼,请求前夫林姓男子返还不当得利约1800多万元。因李珮菁未提出事证证明双方存在保管金钱协议,嘉义地院今天判驳回。可上诉。

嘉义地方法院指出,李珮菁与林姓男子结婚后,第1次于民国103年7月2日办理离婚,并于同年8月26日再度结婚,不过又于105年9月2日再度离婚。

嘉义地院表示,李珮菁主张于97、98年间,分别汇款新台币1300多万元至林姓男子某银行帐户,由林男保管。后续又汇150万元至林男某银行帐户,也是交由林男保管。后来又应林男要求,将现金350万元汇到双方在某银行开设的共同帐户,并交由林男保管。

双方离婚后,李珮菁依民法不当得利规定,日前向嘉义地方法院提民事诉讼,请求林男返还不当得利,合计约1800多万元。

林男主张所汇的1300多万元款项,因当时是夫妻,协议用于家里开销、佣人费用、双方父母所需花费等,财产、债务都是共同负担。至于其他2笔款项,事隔已久,并不知情,也未经手,更没有领取。

嘉义地方法院认为,李珮菁分别将1300万元及150万元存入林男帐户内,当时2人是夫妻,李珮菁交付金钱的原因多端,不一而足,尚难以李珮菁交付款项给林男,即认为是林男帮李珮菁保管,且女方未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保管金钱的协议。

嘉义地院指出,李珮菁未举证证明有350万元的存在及来源,且也没有举证证明有将350万元交由林男保管。因此,李珮菁依据民法不当得利规定,请求林男返还1800多万元,为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