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他人出国犯罪 最重关7年罚2千万
为遏止民众被骗出国的猪仔案重演,立院昨三读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特别增订招募他人出国犯罪者,最重可处7年有期徒刑,得并科2000万元以下罚金。图为去年11月,新北淡水传出诈骗集团为取得人头帐户,将多名被害者囚禁在大楼内,脸书社团「爆料公社」出现一段影片,疑似就是当时囚禁的现场。(摘自爆料公社脸书粉丝专页)
为遏止民众被骗出国的猪仔案重演,立法院院会昨三读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特别增订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出国实行犯罪者,最重可处7年有期徒刑,得并科2000万元以下罚金。
法务部为打诈推动修法,现行《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条文列明,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
近年来屡传国人被诱骗至柬埔寨等国,被逼迫加入犯罪集团,动辄遭拘禁、毒打、虐杀,震惊国际。行政院紧急补破网提出《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经立法院昨日三读。
这次修法增订「境外招募犯罪组织罪」,意图使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实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0万元以下罚金;且成年人招募未满18岁之人加入犯罪组织,而犯上述罪行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公务员或经选举产生之公职人员,若犯发起、主持、操纵或指挥犯罪组织,以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也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三读条文扩大没收范围,若犯上述罪行者,其参加、招募、资助之组织所有之财产,除应发还被害人外,应予没收。
原条文规定,触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公职人员候选人,这次修正为,「经判决有罪确定者」,即不得登记为公职人员候选人,即使法院判决免刑与缓刑,也不可登记参选。
为加强打击诈团,依行政院通过「新世代打击诈欺战略行动纲领1.5版」,高检署将成立「查缉诈欺与资通犯罪督导中心」,但民进党立委郭国文质疑,督导中心却未与地检署协调解决管辖权模糊的问题,司法资源未能发挥最大效益。
民进党立委钟佳滨指出,地方检察署若难以划分权责范围时,「查缉资通犯罪督导中心」应协助分案指派、统整专案,以集中侦办、有效起诉诈骗集团。
钟佳滨说,各地检察署已被「车手」、「人头帐户」等诈欺相关案件给淹没,4月时甚至有地检署在累积3000多件案件后,一次性「泄洪」到检察官身上。
以新北地检署为例,2021年新增案件数为26.8万件,到了2022年暴增为31.5万件,但法定员额才从472人增加为490人,显然不成比例。
钟佳滨主张,法务部应向行政院争取检察官助理等编制外人力,协助消化堆积如山的帮助诈欺案。
行政院长陈建仁指出,行政院已成立打诈专责办公室推动各项工作,政府会提供足够人力和资源,继续落实打诈工作,让人民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