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 須符合自住要件
彰化县地方税务局提醒,地主申请重购退还土地增值税者,土地必须符合自住要件,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该地办理完成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
税务局表示,重购自用住宅用地核定退还土增税后,要自登记日起算五年列为管制期。
税务局解释,列管期除非因子女就学需要、因公务派驻国外或土地所有权人死亡等原因,导致新购地没有户籍,可免追缴原退还税款外,其他只要户籍迁出造成空户,或再行移转或供出租、营业使用等未符自用住宅用地情形,均会被追缴原已退还的土增税。
税务局举例,有民众在2023年3月15日重购自用住宅用地并办完移转登记,申请依自用住宅用地重购退税经核准后,于2024年4月3日又将该重购地全部出租,因在五年内未作自用住宅使用,税务局查获后即发单追缴原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