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不動產佣金 要報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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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提供劳务,居间仲介买卖不动产,得到的佣金收入或酬劳,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的执行业务所得,应据实报缴当年度综合所得税。
近来房地市场推建案,团购买屋兴起,另外,预售屋也盛行红单交易,现行红单交易多由无牌的个人仲介承揽。因此,若个人仲介收取建商给付的红单酬劳属于佣金收入,个人仲介也要申报执行业务所得以课税。
国税局指出,房地买卖透过个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习惯,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会按买卖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佣金付给仲介人。而仲介人取得佣金收入后,如没有办法提出仲介时所花的各项成本凭证,则可依财政部发布一般经纪人执行业务费用标准20%,按佣金收入,以20%计算为必要费用,余额就视为仲介所得额,须并计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缴纳所得税。当然,如能举证磋商时油资、电话费、影印费、杂费等认列支出,且核可采计超过20%佣金金额,则可以列举方式较有利中间仲介人。
该局举例,老李欲出售名下不动产,小陈获悉后居间仲介张董以新台币2千万元价格购买,小陈也协助老李办理相关签约事宜,事成后老李在2021年给了小陈60万仲介费,因没留单据,无法举证费用,也搞不清楚如何申报所得。小陈向国税局洽询后,依财政部发布一般经纪人费用标准,认佣金收入的20%共12万元为必要费用,扣除必要费用后,申报110年度执行业务所得为48万元,并同小陈自己当年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纳税。
国税局特别提醒,个人即使未隶属任何房仲业者,而有居间仲介不动产收取报酬或其他类此性质之对价者,即属从事不动产仲介业务之行为,所取得之收入核属执行业务所得,应据实报缴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居间介绍他人买卖房地而有收入,即使只是帮忙,本身不是仲介从业人员,仍属于执行业务收入佣金,请纳税义务人注意所得税法规定,以免漏报该项所得,一旦经查获,除依法调整补税外,还得依规定裁处罚锾,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