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时社论》修选罢法涉违宪争议 应予复议

中国时报社论

立法院三读通过《选举罢免法》修正案,扩大排黑条款后,法治冲击不断延烧。除了已被提名的国民党立委林文瑞退选外,尚有陈水扁的儿子陈致中、金门县长陈福海等人未来不得参选,连民进党籍立委也出面反对,在野党及法界团体更批评修法违宪。

规避核心问题转移焦点

此次修正包含曾犯组织犯罪、毒品、枪砲、洗钱,及曾犯《刑法》加重诈欺罪、加重剥夺行动自由罪、贪污罪,及曾犯违反《国家安全法》、《国家机密保护法》、《国家情报工作法》、《反渗透法》等有罪判决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且受缓刑宣告者亦同。此外,受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尚未确定,也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虽然内政部强调「是为了健全清廉参政的民主选举制度」,但另一说法甚嚣尘上,导因去年地方选举及其后补选,外界质疑民进党许多黑道背景的资助者,甚至候选人涉案或与黑道过从甚密,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台北市立委补选候选人吴怡农,在任党部主委通过近5000个「黑道人头党员」的问题。

执政党选后为了回应民怨而进行所谓扫黑修法,一定程度是民进党主席赖清德原想借此修法转移许多弊案及牵涉黑道的焦点,如「台南光电土地非法取得弊案」,来巩固民进党的形象。但万万没想到,除了修法涉有违宪,imB官商勾结弊案、性骚党工事件连串引爆;似乎情色纵欲、官商勾结、舞弊营私,已是民进党深植入骨的DNA了。

纵然以民主宪政长久发展而言,限制犯有「黑、金、枪、毒」人等参选条件有其意义与功能;但就如在野党所提,现行《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就有排除相关人等参选,却未见政府积极用法;且修法仓促,未有学术界、法律界充分讨论,许多条文违宪侵害人民参政权。

前总统陈水扁曾提出请愿呼吁「对轻判、准予缓刑、得易科罚金的洗钱罪被告,没有必要纳入;涉及违反比例原则」,但最终未能如愿。民间团体「中华人权协会」也在声明指出「政府排黑转移焦点且文过饰非;因当前治安败坏症结是黑白挂勾,而非黑道参选,执政党刻意规避核心问题掩耳盗铃」。足见这项不当修法的影响层面逐渐扩大。

此次修法违宪,存有几点疑虑:一、宪法揭示须采取必要且侵害最小之手段,惟刑度10年以上未定谳者,被告即失去参政权,显然破坏「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人权,也违反比例原则。

二、修法范围不够明确,以「黑金枪毒」及「国安罪名」笼统定义,一旦成立,便剥夺宪法参选资格,如此将导致同一案件未经审判而遭两罚的极不合理情况。尤其比较之下,反而「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未加衡平,修法逻辑性、合理性令人费解。

包裹式修法违反参政权

三、修法否定了《刑法》规范的褫夺公权宣告制度,更忽视了法院审级制度与监狱执行后更生保护制度, 将使嫌疑人、被告或更生人参政权直接遭受终身剥夺。相对侵入司法权的法院裁判权,造成三权分立危机。

四、在涉犯国家机密保护法中,由于没有豁免条款,预备犯、未遂犯、过失犯都罚,等于终身剥夺其参选权;加上所有被判缓刑者,也一样终身剥夺其参选权。亦即不论刑之轻重通通入列,已严重破坏刑事惩罚体系。

其实,司法院大法官早于释字290号解释揭示「立法权不可无合理依据,随意限制人民被选举权」;后来释字340号解释更宣告「参选保证金之要求违宪」,显示立法权并非不受限制。欧洲人权法院亦曾引《欧洲人权公约》指出「不应轻易地采取剥夺公民权的严厉措施。且基于比例原则之要求,限制公民权应审视个别存在行为明显和充分关连性。立法者应避免任何一般性的、不分轻重的限制。」

民进党总统参选人赖清德主导的这次「包裹式修法」,无限上纲、不分情节、不分比例,已违反宪法保障的人民参政权,将政党自身内部问题推给《选罢法》。但国家立法制度难道要为某一政党的不良歪风背书吗?为免风暴愈演愈烈,立法院应尽速复议,重新处理违宪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