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与台寿保结合案 公平会拍板通过
▲中信金拟与台湾人寿、台寿保产险结合案,公平会今(22)日表示没有显著限制竞争的疑虑,因此不禁止其结合。
中信金拟与台湾人寿、台寿保产险结合案,公平会今(22)日表示,不论在水平结合(人身保险)、多角化结合(财产保险),以及类似垂直结合(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公司)的型态,由于都没有显著限制竞争的疑虑,因此不禁止其结合。
公平会表示,中信金控公司拟以股份转换方式,取得台湾人寿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条第1项第2款之结合型态。另台寿保产险公司系台湾人寿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中信金控公司于取得台湾人寿公司全部股份后,将可间接控制台寿保产险公司业务经营或人事任免,而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条第1项第5款之结合型态。
也就是说,其因参与结合事业101年度销售金额,达公平交易法第11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事业结合的申报门槛,且无同法第11条之1规定的适用,因此在结合前向公平会申报。
公平会指出,本案分别涉及水平结合(人身保险)、多角化结合(财产保险)及类似垂直结合(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公司)之型态。在水平结合部分,主要影响之市场为人身保险市场,但本案结合并无显著增加市场集中度,其结合应不致对竞争产生实质减损。
多角化结合部分,中信金控公司所属子公司并无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且尚无事证显示于本结合案前,中信金控公司原本欲以单独成立产险公司跨足财产保险市场,因此对中信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台寿保产险公司间不具潜在竞争关系。
垂直结合部分,虽然中信金控公司所属中信保经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人业务,但大多数保险公司主要仍透过自身的销售管道招揽业务,因此也难认为本案结合后,中信金控公司之子公司中信人寿得以透过与中信保经公司间之独家交易安排,封锁其他保险公司。因此,公平会审查结果认为,本案结合尚无明显之限制竞争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2条第1项规定不禁止其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