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选会称受刑人在监投票不符「公开」原则 蓝委:理由蛮烂的

立委吴怡玎今赴立院司法委员会质询,质疑在监投票是否有窒碍难行之处,中选会副主委陈朝建回应,监内投票不符两选罢法规定的公开方式,引来吴怡玎批评「理由蛮烂的」。(翻摄自国会频道)

台北监狱林姓受刑人想要参与明年1月13日的正副总统及立委投票遭拒,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本月裁定准许,成为台湾司法首例。立委吴怡玎今赴立院司法委员会质询,质疑是否有窒碍难行之处,中选会副主委陈朝建回应,监内投票不符两选罢法规定的公开方式,引来吴怡玎批评「理由蛮烂的」。

吴怡玎指出,放眼世界先进国家,针对监狱受刑人,不论在籍或不在籍,多采在监狱设置投票所或通讯投票,我国有各国相关经验可参考,不难以执行,法务部和中选会是否有窒碍难行之处。

法务部长蔡清祥表示,中选会政策上若决定要设,提供场地、动线等行政配合会尽力配合达成,主要是政策决定是否在监所设投开票所,不可能把人带出去,监狱实在太多人。

陈朝建说,我国两选罢法规定,所有选举须依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且要以公开方式,要以共见共闻的方式下,让不特定人参与投票过程,尤其是开票要公众监督,矫正机关内设置投开票所,是不是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投票要公开举行,开票也应公开举行,这个公开举行需不特定人自由进出该场所参观开票。

对此,吴怡玎表示,「老实说这都可以克服的,可以现场直播、摄影」,这都不是理由其他国家不是公开?至少远距观看,这理由蛮烂的,中选会又掰出奇怪理由。

立委江永昌质疑,中选会若抗告失败,该案是否仅及于申请人,将来有更多申请人,11%受刑人都设籍在监狱,要达到多少人才会达到不会妨害秘密投票。

陈朝建回应,个案裁定经过抗告裁判确定,个案执行力当然要依法执行,但执行过程中,还要做综合评估,法律评估是依法行政办理选务,还有考量监所内设置投票所,投开票要属于公开不特定人得进出的空间,投票所需要符合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必须公开透明,让不特定人参与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