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揭弊者,是抓耙仔还是社会良心?

政府机关官员贪腐问题,透过内部人员举发更有成效,但也应该制定法律保护勇于揭弊者。(图/视觉中国CFP)

去年的司法改革国是会议曾在分组会议第三组讨论到了「吹哨者」的保护。第三组的讨论背景在于,有鉴于环保犯罪案件增多,因此希望鼓励企业的员工进行「窝里反」,而有打算针对检举员工给予保护以及检举奖金。类似的,第五组也提到了应该在公部门制定《揭弊者保护法》(Whistleblower),以健全整体公务机关之廉能。

去年12月,法务部廉政署也正式在一场研讨会中表示,《揭弊者保护法》自2012年提出后,经过四次国会审理,迄今还未能三读通过,至为可惜。在司改国是会议正式决议后,希望能够加速法案审查而正式施行。

根据目前《揭弊者保护法》草案中所订揭弊者所揭弊的范围大致上有:故意犯刑法渎职罪章之罪、犯贪污治罪条例之罪、违反公务员服务法而情节重大、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而情节重大等情形。此外,草案主要设计了对揭弊者及与其有密切关系者的保护措施(包含禁止不当待遇身分保密以及保护令的核发)、揭弊的程序,以及之后对揭弊内容的调查程序。

从几个角度来说,就算没有实际的揭弊行为,《揭弊者保护法》本身的存在就有一定效果。以赛局理论而言,当一个群体在运作上有意思联络产生一致性时,就不容易从外部打破这个潜规则举例言之,如果一个单位的大部分成员都有违反前述贪污治罪条例的情形时,大家为求自保且继续分得利益,必然会要求有涉及的人要继续这些违法行为,如果退出就给予严厉制裁等等。也因此,其他执法机关就难以得知其中的问题所在。此时,《揭弊者保护法》的存在,就会让这种一致性产生不稳定,因为就算有人退出这个小圈圈,也不会因此而有不利益。在这时,一致性的可行性就大幅降低了。

相同的道理在《公平交易法》中就有所运用,俗称的「宽恕政策」、「窝里反条款」,就是让一起哄抬价格的店家在事后可以出来检举违法,而自己不用或减轻受罚的规定。「宽恕政策」从制定迄今虽然只成立了二件案件,但我们至少可以推论,如果没有这个条文,查不到而且有实际行为联合涨价会比现在多出不少。因此,光是《揭弊者保护法》本身的存在,就能够某种程度的预防集体贪渎的情形发生。

此外,对揭弊者而言,有些是在不知不觉中一起被搅进了这个酱缸文化,等到发现而想爬出来时,已经为时已晚。也因此,如果要期待一个人只靠良心去对抗这一切,事实上是过于乐观。从过去的例子可以看见,当揭弊者的真实身分被揭穿,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心理或物理上的报复。就此而言,如果没有一个豁免责任的机制,这些深陷其中的人在利弊权衡下,可能还是只会选择随波逐流、积非成是。也因此,像这种确实有不法行为但愿意出面的人,或许让他减免法律责任在道德上或许有检讨空间,但在政策上确实是必要。

事实上,很多出面检举的人后来都很不好过,包括当时检举林锡山基层公务员,不仅被调单位冷冻,考绩更是连续三年乙等;而日前才向大法官提出释宪声请的戴立绅,则是涉案后出面检举其他同仁,虽然刑事换得免刑,但身分外泄,在原单位饱受排挤,每天坐立难安,又因为《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过于僵化,导致其被免职,到现在还没有工作。如果揭弊者都要能承受这么多不利,那么揭弊一事,势必成为空谈。

就笔者与诸多公务机关打交道的经验,认真努力的人依旧还是多数,只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揭弊者保护法》并非对于公务员或其他从业人员兢兢业业的否定,而是一个能与食品相存的防腐剂。期待政府早日实现前述司改国是会议的结论,让台湾法治能再往前进一步。

好文推荐

周宇修/大法官的违宪宣告 法院都在保护坏人

周宇修/台湾法律的Import和Export

周宇修/凯撒管得住上帝吗?宗教团体的立法争议

周宇修/许我一部实现法治社会的《律师法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周宇修,执业律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网成员。关注人权议题,参与台湾及国际公益NGO成员之人权策略拟定与推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