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2015年政策热点解读_第四章 2015农业农村工作热点解读

张先余:完善用地政策 创新监管模式

【编者按】2014年11月17日《学习时报》刊登了国土资源部机关党委副书记张先余撰写的《完善用地政策 创新监管模式》一文。文章共分三个部分,认为农业结构调整对地方农业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以及农村建设有重要作用,具体从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存在的问题、管理滞后带来的后果以及规范用地管理的政策建议三个方面来阐述。

农业结构调整在发展地方农业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以及农村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呈现出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趋势,也出现占用耕地面广、量大的特点,规范农业 结构调整用地成为当务之急。

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个地方将农业用途但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建设行为都列为农业结构调整,这种现象呈现出涵盖面广、数量大和规模越来越大的趋势。与此同时,农业结构调整方式逐渐由农民个人或家庭自主开发转向以承包、租赁和合作联营方式开展的乡、镇范围内的全面开发。由于用地管理没有跟上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快速发展的步伐,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占用耕地得不到如实统计考核。一种现象是很多畜禽养殖、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农业配套设施等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只取得了农业、旅游部门的项目审批,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无法掌握其占用耕地量。另一种现象是备案的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不统计,仍按原地类计算。还有一种现象是统计的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不作为减少耕地量予以考核,而是只在本地域范围内掌握。

规范性政策滞后,不符合农业生产现状,不适应农村发展的需求。从督察实践来看,大部分农村道路是硬化的水泥路面,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地面也已经固化,作为设施用地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库房、晒场等也多为硬化地面。按照有关规定简单地以地面硬化程度对农村土地用途进行管制已在实践中失去效用。同时,由于缺乏对农村道路、畜禽舍、配套设施的规模、比例、审批备案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依据不足而出现管理真空。

审批、监管不规范给部分非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违法用地可乘之机。调研中发现,部分单位和个人借农业结构调整之名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经营性开发建设。这类项目的审批程序是在农业、旅游管理部门,以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农业配套设施的名义审批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项目往往未经地方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落地,落地后没有监管主体,没有强制执行的措施和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导致批后用途监管缺失。

现代农业的发展不断拓展农业结构调整概念的外延,给用地管理带来新挑战。比如在上海某区调研发现,在工业武装农业、实现产销一体化的现代农业发展目标背景下,现代农业园表现出三大产业交融、土地用途多样、用地需求复杂的局面。比如种源农业项目需要建设高档种苗生产车间和驯苗玻璃温室,用人工气候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种苗,用地形式与工业无异。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也将这类项目用地划入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以加快审批速度,降低审批成本。

管理滞后带来的后果

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滞后影响对用地管理形势的判断,冲击土地管理秩序,加大了监管难度。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耕地隐性减少,建设用地规模隐性扩大,影响对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的判断。一方面,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不备案、不统计、不考核,直接影响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数据的统计,造成实际耕地量减少,影响对耕地保有量和耕地目标责任考核的基本判断。另一方面,根据现行政策,农业结构调整中在农用地上硬化地面或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作为建设用地进行审批。从实际用地情况看,绝大部分农村道路、畜禽舍、晒场、设施农业等都硬化了地面或修建了永久性建筑物,但依然作为农业结构调整项目予以处理。在现行政策下,无法掌握这类建设用地规模。

规避审批,规避有关税费政策等现象冲击土地管理秩序。一方面,规避审批有引发新一轮“圈地热”的趋势。工厂化农业、休闲农业和观光农业等用地,大多数采用的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的办法。这种用地价格低,一般每亩200元到800元不等;获得土地快,到期处理方便,一旦项目停止经营,只要停止租地即可。按照现行政策,这种做法规避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又刺激了用地单位的“胃口”,采用低廉的价格大规模租地,有引发新一轮“圈地热”的趋势。另一方面,这类工厂化的农业用地项目规避了农转用审批手续,即规避了交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以及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等税费以及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利益损失。

地方国土部门监管难,工作被动。按现行政策,很多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已造成耕作层破坏、场地固化,但难以按照一般的建设用地管理。一是土地仍然是农民集体承包权,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不宜征收;二是仍然是农业用途,不宜转用;三是这些农业结构调整多数是地方政府鼓励或扶持的,有些就建在基本农田上,办不了建设用地手续。基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只好采取回避的态度,造成国土管理工作的被动。

规范用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是大势所趋,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规模必将越来越大,必须足够重视并且实事求是地看待相应的问题,加强研究,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管理政策,引导农业结构调整科学、规范用地。

规范农业结构调整管理。建议放宽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界限,引入现代农业概念,不单纯以是否“硬化”作为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标准。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农业结构调整用地政策上,采取相同的扶持政策。

完善农业结构调整用地政策。建议协调农业等部门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方针,研究出台关于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管理的政策、标准、规范。一方面,出台农业结构调整建设规范,明确建筑占地标准。比照临时建设用地,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必需配套设施用地给予简易的备案手续,规定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同时辅以签订复耕协议,收缴复耕保证金等经济调节手段。另一方面,建议制定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禁止目录,防止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的非农建设违法用地。此外,在统计上,可采用单独记账方式,不作为减少耕地量处理。

在探索试点的同时加强监管。建议针对现代农业发展速度快、成本要求低的需求,探索简易、有效的土地管理模式,并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试点。加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以及农民建房、农村公益事业等用地的监管,依法严肃处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实施违法占地行为。

张兴旺:我国亟需构建农产品市场流通新格局

【编者按】2014年12月10日《农民日报》刊登了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副司长张兴旺撰写的《我国亟需构建农产品市场流通新格局》一文。文章认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处于演进的关键时期,亟需构建农产品市场流通新格局。

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开始于农业、发端于农村,但近年来个别品种、少数地区农产品市场大起大落波及全国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很大。同时,从国际经验看,美国、欧盟和日本、韩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农业现代化演进的关键时期,分别于上世纪30-40年代、50-60年代及80年代,也都不同程度遭遇过农产品市场剧烈波动引发的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进而迫使他们在农产品市场流通格局构建上迈出了重要步伐,并成为这些年来稳定农产品市场的基石。国内外情况表明,我国要从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要由“农业大国”成为“农业强国”,构建农产品市场流通新格局是绕不过的一道坎儿,而且目前正处在这样一个关键节点上。要不失时机地推进这一历史性任务,现阶段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搞好市场体系顶层设计,在战略层面统筹产销关系。近十多年,我国以农业生产为核心的大宗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及都市农业发展都得到了高度重视和有效推进,但更多依靠自发自觉形成的市场流通格局未能与生产布局同步衔接配套,这种失衡会从根本上动摇农业产业链的稳定性,放大市场波动,表现为“豆你玩”、“蒜你狠”、“姜你军”的市场波动等相继来袭,难免“摁住葫芦起来瓢”。因此,必须搞好农产品市场体系顶层设计,努力在战略层面实现产销衔接。一要科学规划农产品市场体系。着眼于农业全产业链各环节有效跟进和农产品消费需求特点,综合考虑产销关系的空间匹配性、时间继起性和品种替代性,系统规划城乡市场布局,制定科学的农产品市场分布路线图并逐步推进。二要建立差异化的市场建设动力机制。对于一、二线城市,重点运用市场机制解决市场投资及运维问题,但要有符合发展方向的约束性要求,并在用水、用电、用地等政策上予以更多优惠。对于三线城市特别是农村田头市场建设,要加强政府投入力度,使之更好发挥公益性服务职能。三要制定营

销战略。认真研究规划全国及主产区农产品的目标市场,并对市场容量进行科学测算,综合考虑竞争性、替代性产品等相关因素,编制全国及区域性农产品营销战略,从全局上平衡产销关系,指导农户合理安排生产规模。

扶持新型业态发展,促进流通节本增效。尽管目前以电子商务渠道流通的农产品还不到总量的1%,而其发展势头迅猛,不仅极大改变着农产品流通方式和人们的消费方式,而且必将给未来农产品流通整体格局带来深远影响。但这一新型业态仍面临不少困难,应以宽容、积极的态度为其健康发展注入正能量。一要大力推进标准化。特别是要用同一的标准贯通农业生产与流通环节,提高农产品市场流通标准化水平,为农产品电子商务跨越空间、时间的交易模式创造条件。二要大力提供信用支撑和便利化服务。鼓励有关机构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为广大农村地区居民通过网络销售农产品提供便捷的金融支持。三要大力扶持物流业发展。特别是应重点支持联接城乡的农产品物流节点、企业及组织创新,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四要大力促进流通方式创新。鼓励以实体店、展示厅、交易会等为载体,推动农产品营销通过线上线下互动形成良性循环。

优化交易投资者结构,提高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我国期货市场萌芽和起步于农业,上市农产品期货品种到2013年底达到19个,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农产品期货市场。从国际经验看,期货市场在发育之初的交易主体是现货企业,基金等金融类机构投资随后跟进,个人投资者多以参与基金的方式介入市场。目前,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参与交易的现货企业很少,专业投资机构受到限制,来自农业外部、以投机为主要目的中小散户占到95%以上,这种结构不仅影响市场的稳定性,而且难以实现服务农业产业的初衷。因此,必须尽快采取措施予以优化。一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目前,在参与期货交易的现货企业中,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和贸易企业(如大粮商和油脂企业)是主体,而处于产业上游的农户、农场及中小养殖户参与度极低。应尽快研究出台财政、信贷、税收等有关政策工具,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套期保值交易给予支持,在完善内控机制前提下放松甚至取消国有企业进入期货市场的投资限制。同时,加强面向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风险管理提供专业知识培训和权威、有效、及时的市场信息服务。二要培育专业投资者。对期货公司经营农产品期货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等鼓励政策,提高期货中介机构服务农业产业的积极性。优先在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期货基金试点工作。三要积极稳妥推进农产品期货对外开放,借鉴国际上新的业务模式和交易技术,通过制定相应标准有选择地引入境外投资者,有意识地向国际市场放送“中国元素”,扩大我国农产品期货的国际影响力和定价话语权。

建立市场调控目录制度,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目前,针对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的小麦、稻谷和玉米等产品,我国已建立起一套以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以及关税配额为核心的市场调控办法;针对外贸依存度较高的棉花、大豆等产品,正在试点调整临时收储政策为不直接干预市场的目标价格政策;而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在市场调控政策上还基本处于空白。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对鲜活农产品都不约而同地确定了的重点品种。美国重点调控洋葱、西红柿、马铃薯等35种;欧盟则明确菜花、西红柿、苹果等16种果蔬产品可享受不上市补贴;日本中央政府重点调控萝卜、白菜等14种为大宗蔬菜,地方政府重点调控菜花、芹菜等34种常见蔬菜;韩国对萝卜、白菜、西瓜等8种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在批发市场交易中提供全额包装和物流设备利用费,免收垃圾处理费,并分配在最佳竞卖区。因此,我国应在完善前两类农产品市场调控政策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建立鲜活农产品市场调控办法,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要尽快研究建立蔬菜、水果市场调控目录。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由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分别确定调控的重点品种。一方面,中央政府选择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不可或缺、影响面较大的少数基本蔬菜、水果品种,提出国家调控目录,在生产指导、营销促销、区域协调等方面加强统筹。另一方面,责成地方政府按照属地化原则,在深入落实“菜篮子”市场负责制过程中,提出当地鲜活农产品市场调控的重点品种和区域。未列入调控目录的产品如果出现市场剧烈波动,政府不予干预,而要依靠市场自我调节。二要尽快建立市场调节基金。从财政支持、社会资本及生产者组织等多个渠道募集资金,尽快建立国家及地方两个层级的市场调节基金,运用市场的办法调节市场,而不再直接干预市场。对于列入调控目录的鲜活农产品,在价格过低时补贴农民,在价格过高时补贴市民。在操作上要借鉴国外的做法,价格过低时按照确定的调控目录和主产区,开展通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实施补贴的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适时推广。

健全市场规制,打造法治环境。欧美等发达国家先后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将农产品市场流通各领域各环节纳入法治管理轨道。美国1937年农业市场协议法案规定,农业部长有权发布水果、蔬菜和特色农产品市场命令,帮助生产者解决他们个人单独无法解决的市场问题。欧盟1962年起就建立了一套针对果蔬滞销的制度,这是欧盟果蔬产品生产补贴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日本政府于1966年制定了《蔬菜生产和市场稳定法案》,逐步建立了有效的价格稳定和蔬菜农户收入补贴制度。我国也应抓紧相关立法工作。一要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对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性质、开办、布局及场内交易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二要制定新型农产品流通业态相应法规。根据近年来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新型业态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法律层面引导、支持、规范其健康发展。三要制定农产品市场调控法规。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科学调控农产品市场提供法律依据。

李锦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编者按】2014年12月16日《农民日报》刊登了中共安徽省委副书记李锦斌撰写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一文。文章共分三部分,认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战略意义。本书收录时节选了第三部分。

当前,城乡利益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农村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动,农民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更加要求我们树立法治理念,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手段,促进农村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第一,要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并就加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等作出专门部署,为我们依法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指明了方向。一要坚持科学决策,源头预防社会矛盾。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要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前置程序、刚性门槛,建立健全并切实用好法律顾问制度,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二要完善调解体系,及时调处社会矛盾。农村社会矛盾多样而复杂,触点多、燃点低、化解难,必须综合利用多种手段妥善化解,特别是要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和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要加强信访工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把信访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领导接访这个有效方法、坚持事要解决这个根本方针、坚持诉访分离这个改革指向,千方百计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良好信访秩序。

第二,要依法维护群众权益。“三农”工作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根本是利益问题。要按照四中全会要求,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中的权威地位,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是要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利。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是农村工作的基本准则。要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村民自治机制,深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巩固和加强“难点村”治理,保障农民群众享受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二要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民的经济权利。农民群众的经济权利突出表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等方面。要认真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农村改革中涉及到的群众利益问题,确保农民经济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三要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民的社会权利。当前,农民群众快速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与现实有限供给的矛盾还较为突出。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公共资源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搞好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农民群众。

第三,要依法加强社会治理。依法加强社会治理是实现社会善治的必由之路。四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这为我们依法加强农村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遵循。一要改善农村治安

状况。近年来,农村地区“空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弱化了农村地区的自防力量,加之农村治安防控手段较为薄弱,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挑战。要大力推进立体化数字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及时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盗窃、抢劫、诈骗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不断增强农民群众安全感。二要规范农村宗教活动。我省是全国宗教工作重点省份之一,依法做好农村宗教管理工作意义重大。要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定,健全宗教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基层工作网络,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宗教团体建设,依法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全力维护我省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三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依法治村,关键在基层组织。要加强和改进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广大农村党员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坚持依法执政,引导基层党组织围绕依法治村,确立工作目标、内容和机制,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法治建设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秦中春:完善农业生产价格支持体系

【编者按】2014年6月24日《经济日报》刊登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秦中春撰写的《完善农业生产价格支持体系》一文。文章共分三部分,认为建立有效率的价格制度在农业增长中意义重大。本书收录时节选了第二、三部分。

中国农产品价格管理制度的变迁和问题

总体上看,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对农产品价格的管理制度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和两种管理体制。

第一个阶段是农产品供应短缺时代的市场流通管制、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这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国家对农产品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方针,对农产品收购价格逐步提高,对农产品销售价格逐步放开。第二个阶段是农产品供应相对丰裕时代的市场流通放开、市场主导和政府调节。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农产品供应进入相对丰裕时代,国家逐步全面放开农产品收购市场,引入新的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和价格调控体系,在粮食价格调控管理上取得很大成功,实现了粮食价格的温和上涨。

当前农产品价格管理面临的新挑战主要有:一是农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处于快速变化过程中,不同农产品价格的变化及其影响差异很大,现行的农产品价格支持保护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总体上比较粗放,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到户、管理到企和管理到链的要求,在管理方式上需要不断完善、深化和细化。二是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不完善,市场竞争不充分,特别是地方国有粮食收购企业改革滞后,资源整合不足,农产品市场流通系统的活力、效率与国际市场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难以满足保供稳价的要求。此外,国内外农产品差价缩小,挤压政策调控空间,也是当前农产品价格管理面临的挑战之一。

加强基本经营收益保护和提升市场在优化配置资源中的功能

未来我国对农产品价格管理政策进行改革完善的核心,是要顺应形势发展变化新需要,创新保供应、稳价格的方式,加强农业基本经营收益保护,采取更直接、更有力.和更有效的农业基本经营收益保护措施,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减少政府干预对市场配置资源的不利影响,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市场建设、战略储备和应急调控中的作用,实现保供稳价、开放高效、有管有调、管调结合和可持续发展。

第一,转变农业生产价格支持方式,逐步引入更直接、更细致和更合理的目标价格补贴制度。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发生较大变化以及政府市场调查统计信息系统比较完善可靠的条件下,建议国家对主产区农民的生产价格支持办法作相应调整,从托市收购逐步转变为差价补贴,补贴资金的支付从管理到企转为管理到户,按照农户在市场上自由出售粮食、棉花等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或保护价的差额计算差价损失,在生猪市场调控中引入生猪生产周期性亏损救助机制,实行更直接和更细致的农业基本经营收益保护,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第二,深化地方国有粮食流通企业等改革,提高农产品市场流通系统的活力、效率和国际竞争力。为了提升农产品市场流通效率,并更好地解决农民在农产品销售上可能存在的“卖难”问题,保证农民在生产出产品后能够获得更好的经营收益,要扩大市场准入,探索引入和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更加统一、高效、竞争、有序的农产品流通市场,健全和完善全国统一、分级分类、公开透明、监管严格的农产品供销质量标准体系,重点加强带有公共性的农产品市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整合资源建立一批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垂直管理的国有粮食、棉花、畜产品等仓储物流加工企业,在必要时承担政策性收储任务;重点引入竞争机制,推动竞争,促进创新,降低成本。

第三,推进农业全产业链管理的规范化,建立更加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和农业生产者利益保护管理机制。适应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新形势,引导和促进农业生产经营者细分消费市场,发展多层次、多元化和多样化的农产品生产供应链,提高农业产业经营的品牌价值、附加值和增加值,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分配空间。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从源头上降低农业生产发展的市场风险和疫情疫病风险,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经营利益全产业链统筹平衡分配机制。

与此同时,还要加强中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系统建设和管理,增强其在执行应急调控和战略储备任务中的载体功能,积极拓展国际粮食储备,牢牢把握我国粮食价格变化调控的主动权。

人民日报社论: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编者按】2014年12月24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文章重点分析了当前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新挑战,以及深化改革、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刚刚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是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之后,中央召开的又一次重要会议。会议深入分析了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现实紧迫性,全面部署了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和具体举措,这对于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做好下一步“三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农”向好,全局主动。今年我国粮食产量实现“十一连增”,农民增收有望实现“十一连快”,农村改革步伐加快,农业农村发展延续良好势头,为经济社会稳中求进提供了支撑、增添了底气。

但也要清醒看到,在当前经济进入新常态背景下,农业农村发展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挑战。主要农产品国际国内价格倒挂,“黄箱”政策接近上限,在两个“天花板”挤压下农业增效、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农业资源短缺,生态环境约束趋紧,在两道“紧箍咒”制约下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压力增加;城乡要素加速流动,农村空心化、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在城镇化深入发展背景下加快新农村建设任务艰巨。难题倒逼改革。破解农业现代化的瓶颈制约,必须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要求,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要始终把改革作为根本动力。新一轮农村改革,着力破除的是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面对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要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创新体制机制,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深化农村改革,要按照中央总体部署,完善顶层设计,确保改有所进、改有所成,进一步激发农村社会发展活力。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生产力水平各不相同,农业现代化不能一个模式“齐步走”,既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也要坚守底线,试点先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形成多路径、多形式、多层次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格局。

农业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改革方方面面,必须把握方向,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新时期,要在稳定粮食生产安全基础上,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推进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立足国情,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继续强农惠农,加大农业政策和资金投入力度。科学谋划,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一系列改革创新,增强内生动力,形成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强大合力。

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相辅相成,要全面增强城市对农村发展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离不开法治保障。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领域,要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村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村,潜力也在农村。明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各地各部门要持之以恒强农业、富农村、惠农民,做到思想不放松、政策不减弱、改革不停步,奋力开创农业农村发展新局面。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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