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连“君子也要言利”的时代,我们十有不会同意孟老夫子关于“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的看法,如果真是这样,那我们的世界岂不成了“盗跖”满街走了吗?“君子”不也都成了强盗了吗?
但是,为谁辛苦为谁忙?这倒的确是我们应该扪心自问一番的。虽然我们不同意“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的看法,但如果太看重利,在利害关系中不能自拔,“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那又是不是有些迷失本性了呢?更何况,如果一味逐利,不择一切手段,不惜铤而走险,那倒很可能真正成为“跖之徒”也未可知呢?
【原文】
孟子曰:“杨子[1]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墨子[2]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子莫[3]执中。执中为近之。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
【注释】
[1]杨子:名朱,魏国人,战国初期的哲学家。杨子的学说重视个人利益,反对别人对自己的侵夺,但也反对侵夺别人。
[2]墨子:名翟,原为宋国人,后来长期居住在鲁国。墨子是春秋战国之交的思想家、政治家,墨家学派的创始人。
[3]子莫:战国时的鲁国人。
【译文】
孟子说:“杨朱主张以自我为中心,即使拔下他的一根毫毛就能让全天下得到好处,他也不肯。墨子主张兼爱,即便让他从头到脚都落得伤痕累累但能让全天下得到好处,他也愿意。子莫的主张则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执中主义,这就接近于正确了。但是,如果只知道执中而不知权变,那就和执着于一点一样了。我之所以反对执着于一点,是因为它损害了真正的道,虽然抓住了一点,但却抛弃了其他的很多东西。”
【阐释】
孟子在此提出了“所恶执一”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一”指不变的成规。这是说在爱己与爱人问题上,杨墨各执一端,一是“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一是“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鲁国的子莫讲调和折衷的中道,虽接近正确,但不能通权达变,结果仍然偏于一点,“举一而废百”,反而破坏了“道”。“道”即后来儒家所说的“经”,指根本法则。“权”指权衡,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对策。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思想。
为了说明这种“执一”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是有害的,孟子还在《离娄上》举“以手援嫂”之例说明。古礼规定,男女授受不亲,但当嫂子失足落水时,就不能死宁规矩,必须及时用手将她救出,否则就与无人性的豺狼差不多。又在《万章上》讲,舜不告父母而娶妻是“大孝”,因为若告之父母,父母不同意,那就娶不成妻了;尽管未经父母同意就娶妻不合礼制,但却体现了人伦的大道理,因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些都是说,为人处世、看问题,应该通权达变,不墨守成规。从思维方式上讲,孟子是很懂得辩证思维的,看到了“执一”割裂了事物之间的有机联系与渗透转化,懂得权变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这是很有价值的思想。表明孟子并非腐儒之辈可比,其思想及行动中的朴素辩证法是熠熠生辉的。这种“所恶执一”的思维方式对后人有着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今天我们说的某人太“固执”、某人太“偏激”等,其实也是“执一”的表现,是应该厌恶并抛弃的思维方式。
这是孟子对杨朱和墨翟学派非常著名的一段评论,至今仍然是对杨、墨的权威性论断。我们这里不是搞学术研究,所以对他关于杨、墨的评论不予深说,而是侧重于他对子莫的看法。
照理说符合儒学的中庸之道,应该受到大加赞扬。事实上,孟子也的确说了“执中为近之”,应该是很不错的。但“执中无权,独执一也”。这就出了问题。这里的“权”是指“权变”,通权达变。也就是说,如果只知道死板地坚持“执中”,没有变通,那就不是执中,而是“执一”了。而我们知道,中庸之道本来是“执两用中”的,既然只是“执一”,当然也就不是中庸之道了。因此,并不符合儒学的主张。
为什么“执一”就有问题呢?因为它“举一而废百”,坚持一点反而废弃了其余很多方面,具有片面性,其结果是“贼道”。“贼”在这里作动词,指对真正的中庸之道有所损害。
回过头来说到杨朱的为我,墨子的兼爱,在孟子看来,都是“执一”之道,因此,“为其贼道也”,是孟子所反对的。
可见,这一章从对杨、墨的评论出发,表达了孟子主张“执中”而变通的思想主张。对我们来说,既有学术史的价值,又有思想方法上的启示。
【原文】
孟子曰:“柳下惠不以三公[1]易其介。”
【注释】
[1]三公:周朝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三公是爵位中最尊贵的。
【译文】
孟子说:“柳下惠不会因为自己位居三公而改变自己的操守。”
【阐释】
“柳下惠不以三公易其介”的“介”有两层含义,一是特立独行,二是大志。这是论柳下惠和中有介,随和而不同流合污的品质。据朱熹解释:“柳下惠进不隐贤,必以其道,遗佚不怨,厄穷不悯,直道事人,至于三黜,是其介也。”就是说,他自己掌权了,不阻挡贤人进升之路,自己被国君抛弃了,处于困穷之境也不感到悲伤;他为人耿直,以至于三次被罢黜,也不怨恨。这就是柳下惠的操守。所以他不以事污君为耻,也不以做小官为辱,即使位至三公,他也以贵为贱,而不改变自己的操守。能上能下、能屈能伸,光明磊落,贵贱无所萦怀。一个人,如果心中无特立独行之操守,是不可能做到这一步的。
【原文】
孟子曰:“有为者辟[1]若掘井,掘井九轫[2]而不及泉,犹为弃井也。”
【注释】
[1]辟:同“譬”,好像、好比。
[2]九轫:韧是古代量词单位,九轫相当于六七丈。
【译文】
孟子说:“有大的作为的人就好像挖井,即使挖了六七丈深,只要没有见到泉水,仍然是一口废井。”
【阐释】
“为井九仞”的道理和“行百里者半九十”的道理是一样的,说的都是功亏于最后一刻。其实,亏了多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不管亏了多少,只要是半途而废,就都是失败的。
孔子曾经说贵:“譬如为山,未成一篑,止,吾止也。譬如平地,而覆一篑,进,吾往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进退成败都由自己,就看你怎么选择了。
其实,不论是孔子还是孟子,都反对半途而废,赞赏积极拼搏。
【原文】
公孙丑曰:“伊尹曰:‘予不狎于不顺。’放太甲于桐,民大悦。太甲贤,又反之,民大悦。贤者之为人臣也,其君不贤,则固可放与?”
孟子曰:“有伊尹之志,则可;无伊尹之志,则篡[1]也。”
【注释】
[1]篡:非法夺取。
【译文】
公孙丑说道:“伊尹说:‘我不喜欢不按照义理做事的人。’于是,他把太甲流放到了桐地,百姓们因此非常高兴。后来太甲改变了,变成了一个有贤德的人,伊尹又请他回来继续当天子,百姓还是很高兴。如果贤者做了臣属,遇到他的国君不贤明,那么贤者是不是可以流放他的国君呢?”
孟子回答道:“如果有伊尹那样的意图就可以流放国君,如果没有伊尹那样的意图就是篡位犯上。”
【阐释】
从这一章的内容可以看出,孟子对于废黜或者流放不义之君、诛杀残忍暴君等行为是持肯定态度的,而且也总是在理论上给予他们支持。
孟子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原因有二,一是因为这些行为与孟子提出的民贵君轻的观点一致,甚至是反映了这种观点,二是因为孟子对伊尹的这种风范一向是持赞扬态度的。
孟子民贵君轻的观点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性,是历史的一大进步。然而,自从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王朝以后,皇权的绝对权威被逐步树立起来,这种声音也就越来越微弱了。甚至连判断忠诚和谋逆的法则也变了,变成了“成王败寇”。如果取得了成功,就是忠诚;如果失败了,就是谋反篡逆。由于不论成功还是失败、不论是忠诚还是谋反,下这个结论的都是成功者,所以历史也就无法判断了。
【原文】
王子垫[1]问曰:“士何事?”
孟子曰:“尚志[2]。”
曰:“何谓尚志?”
曰:“仁义而已矣。杀一无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居恶在?仁是也;路恶在?义是也。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
【注释】
[1]王子垫:齐王的儿子,名垫。
[2]尚志:使志向高尚。
【译文】
王子垫问孟子道:“士人应该做什么事?”
孟子回答道:“做能使自己的志向和行为变得高尚的事。”
于是,王子垫又问道:“什么是使自己的志向和行为变得高尚?”
孟子回答道:“遵行仁和义罢了。杀死一个没有罪过的人是不仁,占有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是不义。该把什么存放在心里呢?应该是仁。该走什么样的道路呢?应该是义。也就是说,心里要有仁,做事要讲求义,那就连做君子的品质都具备了。”
【阐释】
志向就是人生的理想,即人生的目标与方向。谁都有志向,区别在于志向的性质有大小高低之分。
尽管志向就是人生的理想,但志向与理想也有细微的差别。理想专指人生的目标和方向,志向还包括为达到目标而确立的决心和勇气。因此,志向又可引申为志气。
古人有许多关于立志与做人、立志与做学问、立志与做事情的关系的议论及总结,孟子则为尚志的内涵作出了坚持仁与义的规定。我们将孟子这一思想概括为“尚志明仁义”的立志谋略。孟子提出尚志是与仁、义联系在一起的,仁、义代表了思想道德上的公正和正义。因此,孟子提出的尚志,要求一个重视自己道德品质修养和理想人格完善的人在立志时,必须立大志、立高志。
崇尚高尚的志向,是人生修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士人的修养就在于使自己的志行高尚。而高尚的标准就是“居仁由义”。“士尚志”言简意赅地概括了对士人的要求,好像士人的“专业”就是“尚志”而施行仁义,失去了这一点,士人也就不成其为士人了。因此,后来的读书人一直把“尚志”作为自己的精神寄托,把“仁”、“义”作为最基本的品质。
【原文】
桃应[1]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2]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3],乐而忘天下。”
【注释】
[1]桃应:孟子的学生。
[2]敝屣:破草鞋。
[3]欣然:高兴的样子。
【译文】
桃应问孟子道:“舜当天子的时候,皋陶是司法官。假如瞽瞍杀了人,那该怎么办呢?”
孟子不假思索地回答道:“把瞽瞍抓起来治罪就是了。”
桃应听了,急忙问道:“那样的话,舜不出面阻止吗?”
孟子回答道:“皋陶是照职责办事,舜怎么可能阻止呢?”
于是,桃应又问道:“那样的话,舜该怎么办呢?”
孟子回答道:“舜把放弃天下看得如同丢弃破鞋一样。他会偷偷背着瞽瞍逃走,沿海边住下来,在那里高高兴兴地生活,快乐得连曾经拥有天下的事情都忘记。”
【阐释】
一些研究孟子的学者认为,这是《孟子》一书中极有价值的一章,其设想都是孟子揣度之词,但鲜明地表现了孟子法大于权的思想观念。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这是天子的父亲犯法,也要与庶民同罪。舜贵为天子,不仅不能去说情,也不能阻挠皋陶的依法办事。贵为天子的舜在这里被树立为不徇私枉法的一个开明天子的形象,成了法大于权的维护者和法律的保护神。
这种设想符合儒家“民贵君轻”的理念,而这种理念又来源于早期部落氏族制原始国家形态中的民主遗风。当时的天子还没有凌驾一切的绝对权力,各大臣及部落诸侯尚享有议事的民主,而法令制度一经议定,包括天子在内的任何人都得遵守。这就是“法大于权”的社会现实。孟子的这种设想,就是想使早期国家中法大于权的法治受重视。
由于儒家一向提倡天下为“公”,反对徇“私”枉法,可以总结为“秉公执法”的谋略。这种谋略思想的要旨,是要取消天子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坚持依法办事,内容与商鞅的法治思想差不多。
翻阅《孟子》,我们不难发现,孟子的法治思想还是很有特色的。在《公孙丑上》中,孟子提出国君治国,应在国家安定、闲暇无事时,趁机“明其政刑”,即修明政治,严肃法纪。全面分析孟子的法治思想,可以看出,他所坚持的儒家以仁德治天下的根本态度没有变,法治只是对行仁政的一种补充。这其中的“秉公执法”的谋略,体现了孟子法治思想中民主性的精华。
有一次,汉文帝出行,路经中渭桥时,忽然从桥上钻出一人,把汉文帝驾车的马吓了一跳。警卫骑士立即抓住了这个人,交给廷尉张释之处理。
张释之亲自审问,那人战战兢兢地说,自己从外县来到长安,听见御驾经过、禁止通行的命令后,就躲在桥下。等了好久,以为皇帝过去了,但钻出来时皇帝的车马正经过,不想使皇帝受了惊。
张释之呈上判决书,判辞说:“这人违反行人回避的禁令,判处罚金。”汉文帝一看,火冒三丈,大怒说:“这个人惊吓了我的马,幸亏我的马性子温和,假如是另一匹性子暴躁的马,不就翻车跌伤我了吗?可是廷尉居然只判他罚金!”
汉文帝指着张释之说:“你判错了,怎能如此之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