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承包期内,发包方能否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一点就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从而使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他们承包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使他们在土地上进行长期的积极性投入,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又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一规定是对发包方原则上不能收回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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