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食品安全战略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涉国计民生。食品的质和量是人民生命健康权的基本保证,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乃至国家的存亡。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就改革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机构和方法,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水平作出了战略部署。十八届五中全会对食品安全作了新的要求,强调“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可以看出,创新食品安全治理体制、机制和方法,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加强食品安全法治保障,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并期盼妥善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加强政府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
全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于2015年6月11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吃得放心、吃得安全是广大群众的心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要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和机制,加快建立健全最严格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全面落实企业、政府和社会各方责任。以基层为主战场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和能力建设,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以持续的努力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多个部门通力合作参与的体系,这是由食品安全涉及环节的广泛性所决定的。然而现实中,食品安全监管却陷于
“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不好管”的尴尬境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政府要在加强市场监管,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当前情况下,加强政府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建立供给推动的政府监管机制。一是政府要从价格与质量安全、企业利润的关系,市场结构、行业规模、企业特征角度,监督企业或行业形成符合投入产出比的价格机制。二是要依据信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市场利益的显著增加与企业累积信誉所投入的适当成本,从不同质量安全等级对应合理价格的监督、不同类型企业的信誉与所在行业信誉的评估与公开、市场环境建设等角度,确立政府监管的信誉机制。三是要从企业规模、分布与组织模式、市场类型角度,通过对同类食品企业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奖惩措施等,加强行业规范,确立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
第二,建立需求拉动的政府监管机制。政府要从食品的质量安全等级细分、不同消费者群体的收入水平、购买意愿等需求影响因素角度,引导需求主体形成优质优价的价格机制。要依据信息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消费者理性推测与有效甄别,从食品安全知识传播、虚假信息排查与立法规制、信息发送形式与披露时间、信息发布机构及再监督机构的角度,确立政府监管的信息机制。此外,为重建消费者信任机制,要从质量安全保证承诺规范化法制化、第三方(质量安全认证与检测等机构)监督和失责的惩罚与退出、政府监管绩效的公众可信性角度,建立政府监管的
信任机制。
第三,建立供求协调的政府监管机制。政府要基于供求双方的价格形成机制,依据当前食品价格与理论分析的均衡价格间的差异,量化价格与质量安全的不同关系,形成协调质量等级与价格的监管机制。要在量化企业食品安全惩罚与补偿额度、消费者效用损失的关系基础上,结合当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从惩罚约束与利益补偿的互补角度,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的奖惩机制。针对典型食品安全事件的跨区域产业链条化特征,应建立政府部门之间合作式的行政干预与经济措施(补贴、保险等方式)的合理调配机制,诱导市场供求主体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总体来说,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过程,需要从找问题、抓改革、出实招入手,全面提升治理能力。一是以统一权威为目标,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合理划分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关系。尤其要健全乡镇(街道)或区域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着力解决基层监管能力薄弱问题,防止食品安全在第一线失守。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地方,要把食品安全作为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二是将风险分析、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有机结合,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要提高风险监测和评估能力,完善食物中非食用物质名单。建立部门间风险监测数据共享与分析机制,提高应急能力,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健全国家食品安全应急体系。三是构筑食品安全工作新格局。食品安全不是监管部门一家的事,而是各级地方政府承担的属地责任,必须综合发挥资金投入的激励作用,宣教科普的引导作用和刑事司法的威慑作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