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保新《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实施
以“尚德守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为主题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场活动2015年6月15日在北京举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汪洋出席并讲话。他强调,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面小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要坚持法治先行、德法并举,加快构建食品安全法治秩序,共同坚守食品安全道德准则,切实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根本上保障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近五年的《食品安全法》首次被修改完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10章154条,与现行法律的10章104条相比,修改内容非常多。新法重在细化执法维度,扩大监管范围,强调从饲料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增加了对召回制度和刑罚优先的确认,以风险监测评估为代表的事前监管措施将得以全面推广。
第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新法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其中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设责任约谈制度。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第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风险分级管理要求。新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四,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新法特别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新法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名称、用量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六,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适用于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国家标准,将其纳入食品范畴。基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为了满足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特殊需要,不同于普通食品,安全性要求高,需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新法明确对其继续实行注册管理,避免形成监管缺失。
第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设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新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八,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餐饮
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和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新法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新法还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九,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十,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三是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四是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实行社会共治。一是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二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我们党在中国执政,要是连个食品安全都做不好,还长期做不好的话,有人就会提出够不够格的问题,所以必须引起高度关注,下最大气力抓好,食品企业要严抓食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不仅关乎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涉及我国食品及农产品的国际声誉,同时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密切相关,影响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企业和社会上每一个公民的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是一场持久战。我们要从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建设法治社会、维护公共安全、对人民群众负责的高度,深刻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