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宏观改革,涉及政府作为所有者与公权履行者两种不同性质职能的分解,但它却与微观改革即国有企业改革紧密相连。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与国企改革的进程始终相伴随,前者为后者创造宏观条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应着眼于产权化改革。产权化改革不是私有化,而是所有权与市场融合的桥梁与纽带,也是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唯一路径。国家所有权要依赖于所有权权能的分解,即把国有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处分权等权能通过市场规则让渡给不同市场主体来行使,并使市场主体都能获得相应的收益,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流动和有效的市场配置。
第一,合理定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国资委自成立以来,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也饱受争议,问题的焦点在于其角色定位。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法将国资委定位为出资人,但是实践中,国资委更多的是履行监管者的角色。大多数时候充当着监管者和出资人的双重角色。也就是说,国资委既是市场的主体又是市场的裁判,角色严重冲突。当这种冲突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随之发生改变,两者的利益将逐渐统一,部委的经济实体化将不可避免,而国企也就拥有了过大权力,必然会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为了解决这种冲突,我们认为必须要使国资委的监管职能定位成监管者,另外成立专门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因为国资委毕竟是一个行政性的部门,从习惯、风格等
方面更有能力来进行监管。定位明确后,可以让国资委的监管更加独立,范围更广。而专门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应该选择专业人士出任,督促国企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重担。当然,这是一个很长的过程,过渡时期,只能是进一步规范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定位,依法保障其专门性和独立性。明确政府公共管理部门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将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混同于行政管理职能,形成新的国有资产多头监管。作为监管机构,国资委的监管应该更加“纯粹”。首先,应根据各类国有资产的属性和监管特点,加快制定各类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形成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涵盖价格、服务标准、成本控制、收入分配、资源配置等,实现国资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体系化。其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及时调整监管措施和重点。最后,监管不同于直接干预,监管者不能直参与国企的经营和内部管理,而是作为公正、公平、独立的第三方,为了让国企获得更多的自主经营权利,监管者应该注重设计监管底线,用法律来引导和规范国企的行为,在监管合格的范围内给予国企最大的自由和独立,一旦触犯底线,必当重罚,以儆效尤。这样才能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
第二,坚持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方向,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
持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一是继续推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与企业脱钩,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二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大力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三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职能,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落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各项法定职责。四是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围绕进一步规范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健全国家出资企业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产权管理、风险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五是建立科学的企业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不断完善分类考核制度,提高考核指标的导向性和针对性。
第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按优先顺序,可以分三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2013~2015年)有两个改革重点:一是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有条件的可直接上市,为下一步国有资产资本化创造条件;二是明确不同行业国有资产的职能分类,在职能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国有资产经营模式和治理方式改革方案。第二阶段(2015~2017年)的改革重点:一是实施新的国有资本运营模式和治理结构;二是编制各级政府资产负债表,将国有资产和财政收入合并,研究两者间的转化关系。第三阶段(2018~2020年)的改革重点:形成在职能重新界定基础上的国有资产运营模式和治理结构,实现提升国家能力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