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符合“祸患常积于忽危”的腐败发展规律,能够有效克服“好同志”“阶下囚”现象的发生。无论是《监督条例》中对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的规定,还是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明确下来,都表明党内监督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要在抓早上做足功课。抓早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早发现,就是瞪大眼睛、拉长耳朵,克服“事前不管不问,事后兴师问罪”的怠政、懒政思维,及时发现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加强教育、防范于未然上下功夫。“早提醒,就是发现问题后早一点打招呼,进行真诚善意的提醒、推心置腹的交流,使问题得到及早纠正。早处置,就是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进行函询、谈话、诫勉,对反映不是的予以澄清,对如实说明且反映问题并不严重的予以了结,以便有关同志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把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抓紧抓实,唤醒党章意识、增强党的观念、规范言行、严肃党纪,让各级党员干部始终牢记纪律和规矩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做到心中有纪律,凡事讲规矩,防微杜渐,防患未然。为此,《监督条例》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这表明党内监督要扭住常态,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抓早上下足功夫、做足功课,把对党员干部的监管转化为关爱保护,让党内政治生活富有战斗性。
要在抓小上不松手。“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加强党内监督,要慎始慎初、关口前移,注重细节、防微杜渐。要有啄木鸟精神,对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即使情节轻微,或者是曾经习以为常的“小节”,都要及时处理,及时把“虫子”啄出来,使纪律真正严起来、立起来。因此,要抓好事前和事中监督,强化日常监督,既抓“八小时之内”,又抓“八小时之外”,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监督条例》中关于“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规定,纪律检查机关“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的规定,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使隐患清楚于未生之时,消除监督盲区,使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关键岗位负责人都能够受到严格监督。因此,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执纪责任,落实《监督条例》相关规定,不仅要解决好不敢腐的问题,更要解决好不能腐、不想腐的问题,用有效制度来堵塞监督漏洞,用制度的尺子去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架设“高压线”,扎牢约束权力的笼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