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
《监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党的主要工作部门主要包括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宣传部门。各部门严格执行监督制度就是要积极履行自身职能,坚决抵制错误思想、错误行为,坚持工作规范,恪守党性原则。
首先,组织部门监督是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指的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依据党内组织制度、组织路线、干部路线和组织程序对党组织、党的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监察和督促,组织部门的监督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具有很强的组织性,二是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硬约束力,三是具有全程性 。加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组织部门的监督,是完善党内监督的必然要求,是新时期应对“四大考验”的重要措施,化解“四大危险”的必要手段。这就要求组织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要严格把关,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党性原则。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核心理念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做到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更要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其次,各级纪检部门要自觉增强责任意识。明确责任,既要协助党组(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要督促检查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要履职尽责,对承担的监督责任做到守土有责,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好监督责任,不管有多大压力、有多少阻力,都要咬定青山不放松、不达目的不罢休,以实际行动彰显纪检组织的战斗力与公信力。要强化问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纪检干部坚决不能“灯下黑”。要加强监督,树立监督者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秉公用权、依法执纪。要严肃纪律,牢固树立执纪者自觉守纪的意识,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纪检工作纪律尤其是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要加强管理,强化队伍内部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纪监督权的行使,严防纪检干部以公权办私事、徇私情、谋私利。
最后,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宣传工作就是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党的宣传部门要常常自查:在宣传工作方面是否遵循了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重要方针;是否做到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是否坚定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宣传中央重大工作部署、坚定宣传中央关于形势的重大分析判断;是否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是否做到了坚持人民性,自觉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否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各级宣传部门要负起政治责任,树立执行意识,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在宣传思想领域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和重大战略性任务的统筹指导,不断提高自身宣传思想工作能力和水平。
另外,党的其他工作部门要认真学习《监督条例》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自查自省,切实履行本部门的监督职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