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制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的生命也在于执行。党内监督不是空话套话,而需要扎扎实实的落实推进,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仅要从思想上意识到从严治党的重要性,更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实践至今,党在理论上和制度上形成了一系列好的措施,要坚持执行,使之成为我们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扎紧制度笼子,规范权力运行。
第一,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优良作风,是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的一大法宝,其核心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是走过场,而是真正的提意见,促反思,增团结,要秉承实事求是、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增强自身的政治性和原则性。当下,批评和自我批评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在于自我批评难,相互批评更难。难就难在为人情所困、为利益所惑,怕结怨树敌、怕引火烧身,说到底还是私心杂念作怪,缺乏党性和担当。“反听之谓聪,内视之谓明,自胜之谓强。”对自己的缺点错误,要敢于正视、主动改正。对别人的缺点错误,要敢于指出、帮助改进。对同志的提醒批评,要闻过则喜、虚心接受。批评必须出于公心,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庸俗哲学和好人主义,坚决克服文过饰非、知错不改等错误倾向。自我批评要一日三省,相互批评要随时随地,不要等小毛病发展成大问题再提。要让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生活的常态,成为每个党员、干部的必修课。
第二,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党内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过去形成了这么一种现象,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对其放纵,不作为,任由其发展,“总开关”出了问题,得了软骨病,还不管不问。须知“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事后诸葛亮”不是对同
志负责的态度,要秉承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挽救党的干部,发现苗头,要及时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三,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同时也要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核心理念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做到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要严格按政策、原则、制度办事,实事求是考察评价干部,敢于为干部说公道话,敢于抵制选人用人中的违规行为,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导向。对于修身不真修、信仰不真信,很会伪装,喜欢表演作秀,表里不一、欺上瞒下,说一套、做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干部要坚决不予提拔。有的党员、干部在公开场合坚定理想信念,背地里不敬苍生敬鬼神,笃信风水、迷信“大师”;有的口头上表态坚定不移反腐败,背地里对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不追问、不报告;有的张口“廉洁”、闭口“清正”,私底下却疯狂敛财。这种口是心非的“两面人”,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坚决不能让这类人成为党的领导干部。
第四,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制度是党中央面对新的形势,加强党内监督的制定的一项措施,述责述廉是加强党内廉政建设的有力措施,是增强领导干部公仆意识的有效措施,是实现组织和群众监督权的重要举措。述责,就是要报告学习、思想、工作、作风的情况,特别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以及完成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述廉,就是要报告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带头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以及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的重要监督方式,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向党组织述
责述廉。
第五,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都会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填报个人有关事项,但由于“只填报不核实”,一些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报、错报等问题;少数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告制度的执行效果,使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作用衰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对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提出了严格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修订的《监督条例》也重申了要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同时强调坚持报告与核查相结合,进一步发挥报告制度的从严治党功能。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执行报告制度,主动报,全面报,自觉接受上级监督,对于瞒报、不报的,各级相关部门要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第六,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在高压反腐态势之下,在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不断落实下,一些领导干部仍不收手,利用手中权力,与党中央对抗,与上级对抗,干预司法,保护自己的“小山头”;利用手中权力插手组织部门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任人唯亲;以权谋私,官商勾结,利用手中权力在重大招标项目当中“打招呼”,借机敛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从严治党,关键在于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落实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就是扎紧制度的笼子,要领导干部有所畏惧,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落实《监督条例》,各级党委(党组)是基础是关键。从严治党根本来看还是在于规范权力的运行,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落实履行监督责任,在党内形成监督常态,纪委充分履职,各部门积极发挥部门监督作用,坚持党的各项制度,以形成监督合力,为党的各项事业提供坚实的保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