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党内监督工作的 整改和保障_一、正确处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党内监督工作的 整改和保障

整改是党内监督取得实效的关键,保障是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条件。《监督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全面阐释了党内监督的整改和保障工作。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必须以保障为基,以监督检查为要,以整改为本,确保条条整改、件件落实,使监督工作取得满意的成效。

一、正确处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问题线索是指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本级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抓住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和要害,突出了纪委执纪监督的特点,是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管理和处置好纪检监察机关所掌握的问题线索,是对“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的要求的贯彻,也有利于防止线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甚至以线索谋私等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政治敏感性和大局意识,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做好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工作。注重从问题线索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和线索,及时总结、归纳那些群众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的问题。对问题线索进行仔细分析,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从局部情况了解整体情况,从表面现象探寻本质问题。通过正确处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始终保持监督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第一,完善问题线索管理。问题线索的管理涉及录入、筛选、归类、整理、分析、研判、分转等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发现有用的问题线索、有效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和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奠定了基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归口办理、严格保密的原则,积极主动改革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方式,对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集中管理、集中排查、分类处置,推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制定出台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更好地指导问题线索的管理工作。建立问题线索集体筛选机制,实行层层把关,既避免可查性不强的线索进入案件调查程序,又有效防止有价值线索流失。要认真分析、全面梳理每一份举报件,从海量举报中淘出“真金白银”,

把举报中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及时筛选、揭示出来。要善于从表面问题线索入手,顺藤摸瓜、深挖细查背后深藏的违纪违法问题。健全移交办理问题线索工作机制,建立问题线索台账,由专人负责问题线索的管理,定期调度跟踪排查问题线索。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在管理问题线索的过程中不应该大包大揽、照单全收,而应该准确界定受理范围,聚集有限的“火力”,主攻对党员、党组织和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将问题线索起底排查发现的不属于自身履职范围的线索,及时转交相关部门阅处,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样既提高了问题线索的利用价值,也促进了问题线索的及时处置。

第二,分类处置问题线索。2014年1月13日,王岐山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强调“:对掌握的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摸清底数,连续四轮听取汇报。研究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处置标准,强化审查办案全过程管理。”全会下发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全面清理,执行分类处置标准。严格办案程序,完善和细化初核、立案调查等各项制度。这是中央纪委文件正式提出“五类处置标准”。2015年1月12日,王岐山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到对问题线索的处置标准,要求“强化问题线索管理,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规范管理”。王岐山强调,对问题线索要迅速查处,该纪律处分的及时给予处分、该组织处理的作出处理、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就移送。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及时约谈函询诫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拟立案类,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包括拟对相关人员采取“两规”措施和其他需要立案的线索。初步核实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谈话函询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给予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办理方式主要为函询和谈话。暂存类,

是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档,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了结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予以了结。

从五种处置方式的逻辑关系上来看,初核是对举报线索比较明朗、有对象可以了解的;当基本确定被举报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纪检部门便启动拟立案程序,将线索移交办案室查办。而对匿名举报、核实较为困难但线索又较为重要的,则暂存,暂存并非不查,日后再有相关举报和线索,暂存的情况还会被重新调出。此外,对于线索经立案办结或经核实举报内容不实的,都会给予了结。而谈话函询是为了实现抓早抓小,防止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把“小苍蝇”养成“大老虎”。如果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加强诫勉谈话,将能够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对反映党员干部的一般性问题线索,及时通过谈话函询的方式,给相关人员“踩刹车”“拉警报”,防止其小错酿成大错、违纪滑向违法,对举报不实的也会给予澄清,让干部解脱。

准确灵活运用五种处置方式的过程,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的具体行动体现。五种处置方式既相互独立,又可相互转换。通过准确灵活运用问题线索五种处置方式,可以使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转变理念,拓宽思路,实现纪律审查方式的多样性和综合性,提升对问题线索的分析研判、组织协调、指导督办等方面综合业务能力;通过运用谈话函询、了结等多种方式,快进快出,快查快结,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减少了腐败问题存量,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问题增量。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进行梳理、分析研究、建册建档后,一定要按照“初核、立案、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处置标准和方式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突出重点,分清主次,区别对待,力争用最有效的方式、以最快的效率,收到最好的效果,确保纪检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对中央和省委巡视组移交、上级要结果、领导批办的问题线索要优先处置。对“三种情况”“三个时间节点”和“两类人”的问题线索要快速办理。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要加紧办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最大限度减少腐败问题存量,遏制腐败问题增量。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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