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类房屋免纳入囤房税 低价房屋免税限3户
12类房屋免纳囤房税2.0。(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囤房税2.0将于7月1日上路,财政部再发布「房屋税条例第五条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九款规定住家用房屋户数认定及申报择定办法」,两大重点一是画出12类房屋不必纳入「囤房」范围;二是明确规范自然人现值10万元以下房屋三户免税的选定方式。
未来计算民众名下囤了几间房,是以每年2月最后一天为基准,但有12类可免计,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社会住宅、符合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之租赁住宅、劳工宿舍及其附设员工餐厅、管委会或地下避难所、专供停放车辆使用之停车空间、公同共有房屋、长期照顾服务机构及老人福利机构、文化景观、公共建设附属设施或附属事业,其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不堪居住程度之房屋及其他经财政部核定房屋。
其中,于课税所属期间(前一年7月1日至当年2月最后一日)焚毁、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房屋,为本次新纳入。
至于名下现值10万以下免税宅若超过三户,明年首度申报时,应于2月最后一天前自行择定要适用免税的三户,如果没有择定,财政部将选取房屋现值最高(即税金最高)的三户予以免税。
财政部表示,房屋持有人选定或由财政部指定三户免税屋后,除非择定的房屋出售或持有人自行申请变更适用免税房屋标的,否则后续课税年度都将自动延用。
其中,如果是原指定免税屋出售,但合计屋主名下现值未满10万房屋合计仍逾三户,在持有人未自行指定填补的免税房屋时,原本财政部代为择定是依购入时间采「先进先出」原则,为了便民,决定采地方建议改为依所余未指定免税屋价值最高者依序递补。
但要注意,如果持有人名下非指定免税的房屋买卖,财政部不会重新替屋主重选免税标的,屋主若认为新购入的免税屋税金较高,想更换为指定的三户免税屋之一,必须于每年房屋税开征前40日(3月22日)自行申请变更适用免税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