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農地免稅 兩個要件

高雄国税局表示,民众出售农地,未必可免征房地合一税,出售土地须同时符合「作农业使用」及「移转给自然人」两条件,才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税免税要件。

高雄国税局说明,出售2016年元旦以后取得土地,如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7条及第38条之1规定,并经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准或认定者,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纳房地合一所得税。

过去曾有案例,民众持有农地,过去原本持续作为农用,但随着年纪渐长,体力不如从前,恰好有公司愿意出高价买下农地,决定将土地出售,原本以为已经取得公所核发的农用证明,可免纳交易所得税,因此未向税局申报,没想到后来收到补税单,甚至要处以罚锾。

国税局指出,如果把农业用地卖给公司,因不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相关规定,就须在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次日起算30天内,向申报时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报并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

国税局提醒,个人出售作农业使用的农地,如要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免税者,除应取具「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或「符合农发条例第38条之1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外,还须取得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发「土地增值税不课征证明书」。

国税局提醒,出售的土地须同时符合「作农业使用」及「移转与自然人」,才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税免税要件,且土地增值税之应纳税额为0元,不能取代「土地增值税不课征证明书」,因此不可作为申请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免税的证明,提醒民众要备妥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