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造法成憲政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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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一一三年判字第九号判决昨天出炉。令人失望的是,反对党主张的国会改革条款几均被大法官宣告违宪,更讽刺的是,在判决主文中有关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廿五条之质询权及同法第五十九条听证会之举行等大法官一再强调的「权力分立原则」,却不见「制衡」,在大幅限缩立法院调查权的释宪判决下,立院如何监督政府?如何揭弊?
立院揭弊监督所需之调查权,有关要求政府人员提供资料、物件,及要求人民出席提供证言及资料、物件规定均失效,国会仅得要求提供证言。如此判决,请问国会调查权是否倒退回释字三二五号?遗憾的是,释字五八五号真相调查委员会案好不容易往前迈进之国会调查权又再度受阻。见诸德国基本法之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及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反观我们弱势之国会,仍处在行政权独大之时代。
尤其,立院依职权行使法第四十五条发动调查权设调查委员会,其他宪政机关反对,致生权限争议者,判决主文认为相关宪法机关自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立院自得声请宪法法庭为机关争议之判决。显然大法官采「协商先行」之论点与立场。但基此论点,国会改革法案在立法院反对党多数通过后,政院经总统覆议核可又失败后声请释宪,总统并未协商,大法官何以却受理?不但受理,还在国会休会期间迅速作成暂时裁定!总统也是宪政机关,更何况宪法第四十四条亦有总统会商院与院间争执之规定。
在质询方面,大法官对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廿五条之「反质询」做了不同的定义,如非出自质询立委并要求答复之意图者,均非反质询。我们异于美国,法官无法造法,大法官亦然,但在本案中处处可见大法官造法之影子,司法不得介入,立法权方得超然。
另被质询人主席要求答复等违反者,经院会决议处罚锾亦被宣告违宪。但释字五八五号解释文早已确立了「立法院调查权行使之方式,必要时并得经院会决议,要求与调查事项相关之人民或政府人员,陈述证言或表示意见,并得对违反协助调查义务者,于科处罚锾之范围内,施以合理之强制手段。」何以此次释宪大开倒车?
政府人员于立法院受质询时虚伪陈述追诉刑责被宣告违宪,理由为因是政治责任,但监察院监察权之行使违法失职均构成弹劾要件,不表示有政治责任就与法律责任互斥。何况虚伪陈述追诉刑责,何以官员可以豁免?更何况「诚信原则」是官员最基本底线,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整体以观,此次国会改革法案释宪大开民主倒车,凡具拘束力之相关条款几均被宣告违宪。宪政机关间的权限分际,大法官未遵守协商先行精神,难免有公亲变事主之虞。弱化立法权的同时,形成政府部门权大责小,甚至有权无责。日后立院多数通过之法案,少数政府若经总统浮滥使用覆议核可,失败后再释宪,势将形成宪政灾难!政治的回归政治,望大法官慎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