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致死改论杀人罪判死首例? 法官认定陈嘉莹故意虐杀非因毒驾
▲刘宗鑫父母(中)聆判后,牵手受访,感谢新北地院一审合议庭判处女毒虫陈嘉莹死刑。(图/记者陈以升摄)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女毒虫陈嘉莹开车拒受检,涉高速拖行派出所所长刘宗鑫殉职惨死,新北地院选任国民法官审理后,今(11日)依杀人罪判陈女死刑、褫夺公权终身,被视为可能是酒驾、毒驾肇事致人于死改依杀人罪判死首例,但本案并非毒驾直接造成,而是陈女故意冲撞护栏、以「虐杀」方式甩开依法执勤警员所致,上诉二审不一定能维持死刑,本件杀人罪见解也未必成为通说。
2019年间,有人在「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提案,希望修法将酒驾、毒驾肇事致人于死的行为,订定唯一死刑,反映对于这类犯行频传、屡屡造成无辜死伤的众怒,虽然提案没通过,舆论仍不时有毒驾、酒驾肇事致人于死等犯行,应论处杀人罪判死的呼声。
▲刘宗鑫(右图)带队盘查女毒虫陈嘉莹,遭陈女开车拖行撞击施工护栏殉职惨死(左图)。(资料照/记者陈以升翻摄)
《刑法》第185-3条处罚的酒驾、毒驾行为,历经多次修法加重刑度,针对因而肇事致人于死的态样,目前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并科200万元以下罚金,若是10年内再犯酒驾、毒驾因而致人于死,法定刑才加重到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
陈嘉莹本案并没涉犯毒驾致死罪嫌,她被起诉罪嫌包括毒驾不能安全驾驶罪嫌,法定最重判刑3年,以及妨害公众往来、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务执行2罪嫌,法定最重均为5年以下徒刑,因此她被判处死刑,原因出在合议庭以杀人罪论处。
但这不代表本案国民法官与职业法官,认同酒驾、毒驾因而致人于死的结果,应视为杀人行为。
▲女毒虫陈嘉莹(左图)拒绝临检,派出所长刘宗鑫盘查时遭陈女开车拖行、撞击施工护栏殉职(右)。(资料照/记者陆运升翻摄)
判决指出,陈嘉莹是在刘宗鑫抓住她衣领、手臂,不让她开车逃跑、并喝令她下车时,不仅高速蛇行危险驾驶,更因拖行刘男仍甩不掉,此时萌生杀意,故意偏左冲撞施工护栏,使攀挂在驾驶座车窗的刘男遭猛烈撞击惨死。
判决形容陈女的行为「可称为虐杀」,明知刘男身穿警察制服、依法执行盘查,即使遭拖行仍尽忠职守不愿放手,陈女却视人命如草芥,造成年仅30多岁的刘男枉死、刘男亲友蒙受永远不可磨灭的心灵创痛,更令2名各约5岁与2岁幼女顿失父亲、哭着要找父亲。
合议庭认为陈女造成的损害巨大,杀人手段应予严谴,且只为了自己逃逸,竟虐杀执行公权力的警官、藐视与挑战公权力,已犯下「天条大罪」,属于「天理难容」、「人神共愤」之罪,符合犯罪情节最严重可判死的要件,检方虽仅求处无期徒刑,合议庭仍认定不宜轻纵陈女。
所以陈女本案被判死,不是因为毒驾、危险驾驶或妨害公务等行为,而是落跑拒检过程动了杀机后的连串举动。但陈女的杀意是出于存心让刘男死的直接故意,或即使撞死刘男也无所谓的间接故意,仍有攻防空间,未必符合宪法法庭对于判处与执行死刑的释宪意旨,上诉二审仍有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