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TDR法律适用 行政、司法仍存冲突

金管会证期局前局长王咏心于2016年10月27日在立法院财委会备询时,也表示TDR属《证券交易法》第165条之2的规范客体,故于该次修法前,TDR尚非《证券交易法》规范的有价证券,林是在2007年交易东亚科TDR,邹、刘是在2011年交易新传媒TDR,钟则分别在2010年交易联环TDR,在2010年、2011年间交易明辉等6档TDR,当时TDR还不是《证券交易法》的有价证券下,司法判决自然不应以《证券交易法》相绳论罪。但台北地院却认为TDR并非第二上市(柜)公司经证券交易所或柜买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柜买卖之股票或有价证券,故《证券交易法》第165条之2之增订,尚与TDR无涉!很明显,金管会跟司法实务对于TDR的法律适用,存在严重冲突,且最终台北地院判决仍未详查,导致作成重大错误的裁判,严重侵害人权!

声请法官回避遭驳回

人民诉讼权苦无保障

尤其是,钟涉嫌炒作明辉等6档TDR,目前尚系属法院二审审理,但二审受命纪姓法官就是一审陪席法官,虽然纪姓法官没有参与一审的实体判决,然而在一审时,纪姓法官曾参与14次的审理庭讯并讯问20位相关证人,更以「犯罪嫌疑重大」的理由裁定钟以5,000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已形成对钟不利心证。钟声请法官回避,却遭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以法官没有参与前审实体判决,就不需要回避等理由驳回确定。但是纪姓法官在一审时接触过相关卷证资料,早已经对钟有先入为主观念,二审又如何能确保钟获得公平的审级救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