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有罪判决恐逆转!2位法学院长出庭认证「900号函不适用」

2大学法学院长出庭认证「900号函不适用TDR」,过去有罪判决恐大逆转。(中时资料库)

连一鲍鱼前负责人钟文智因涉嫌炒作台湾存托凭证(TDR),一审遭台北地院重判18年有期徒刑,全案上诉二审后,台湾高等法院今(9)日开庭,传唤文化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院长王志诚教授及辅仁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兼任院长郭土木教授到庭为法律鉴定。

关键证人郭土木教授指出主管机关发布76年第900号公告时,并未将TDR包括在核定之范围内。

据了解,郭土木除以法律专家之身分到庭为法律鉴定,并同样针对台湾存托凭证是否为证券交易法上经主管机关核定之有价证券等法律议题表示法律意见外。

郭土木更具有一个特别的身分,那就是,财政部发布76年第900号公告时,郭土木教授正任职于当时的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第二组,而76年第900号公告就是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第二组负责处理的。

郭土木指出,当时76年第900号公告的发布背景与目的,是因屡有人违法私自将外国有价证券带到国内进行买卖,为了保障我国投资人,才发布76年第900号公告表示外国有价证券进入台湾,也要受到我国证券交易法的规范,也就是说,76年第900号公告规范的是外国有价证券,但台湾存托凭证为本国有价证券,而且是另一种独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国有价证券,因此,76年第900号公告核定之范围不包括台湾存托凭证。

此外,郭土木亦指出,发布76年第900号公告时,国内还没有台湾存托凭证存在,因此,主管机关发布76年第900号公告时,并无核定台湾存托凭证为我国证券交易法上有价证券之意思。

另外,郭土木教授也认为,台湾存托凭证在101年1月4日证券交易法增订第165条之2前并无证券交易法之适用,增订证券交易法第165条之2后,台湾存托凭证方准用证券交易法部分规定。

王志诚则指出TDR为本国有价证券,金管会主张核定台湾存托凭证为证券交易法上有价证券之依据为财政部76年9月12日(76)台财证(二)字第00900号公告,且主张台湾存托凭证是76年第900号公告中所指之「外国之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但台湾存托凭证为本国有价证券,并非外国有价证券,因此,不在76年第900号公告所核定之「外国之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之范围内。

王志诚认为,101年1月4日证券交易法增订第165条之2后,台湾存托凭证依证券交易法第165条之2准用第6条规定,才受证券交易法规范。

由关键证人郭土木教授及鉴定人王志诚教授两位的证词,连一鲍鱼前负责人钟文智TDR案恐会造成司法冤案。

 「募发准则」并非主管机关核定TDR为证交法有价证券之依据

主管机关一向主张台湾存托凭证经核定为证券交易法上有价证券之依据为76年第900号公告,然而司法机关则有认为核定依据为「募集与发行台湾存托凭证处理准则」(85年2月6日更名为「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

针对此点,王志诚及郭土木均认为,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明定,证券交易法上的有价证券核定主体是行政机关,是立法保留给行政机关的权力,不能由非行政机关去解释核定依据。况且,「募发准则」授权依据为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1项(95年4月4日配合证券交易法修法,改为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4项),并非证券交易法第6条,因此,「募发准则」并非核定证券交易法上有价证券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