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戶數 擬排除11類屋
财政部昨预告囤房税子法,明定十一大类应税房屋免纳入囤房税户数计算。本报资料照片
财政部昨天预告囤房税子法,明定十一大类应税房屋免纳入囤房税户数计算,包含公有房屋、社会住宅、包租代管、奖励停车位、长照机构宿舍等,都可排除。
新修订的「房屋税条例」(囤房税二点○)将于今年七月上路,非自住住家房屋税率由现行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三点六调升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点八,并要求所有县市政府均应订定囤房税、全国归户、全数累进课征。
财政部昨预告子法「户数认定及申报择定办法」。
根据草案,财政部明列十一大类应税房屋,由于有其政策目的或特定原因,不纳入囤房税户数计算。十一大类房屋包含公有房屋、社会住宅、包租代管、劳工宿舍、奖励停车位、管委会或避难空间、公同共有房屋、长照机构宿舍、文史、促参附属设施住宅或宿舍、其他经财政部核定房屋。
其次,草案明定,在计算全国持有家户数时,若为共有房屋,按各共有人分别以一户归户;但在计算单一自住、或自住房屋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房屋以一户计算。
最后,此次修法为避免房东分割避税,在房屋税条例明定住家房屋现值在十万元以下免征房屋税适用对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国三户为限,并排除法人适用。昨天预告子法也订定过渡条款,并规定低价免税房屋限三户,须在每年三月廿二日前择定。赋税署官员表示,过渡条款是兼顾稽征实务与纳税人权益保障。
在新制上路第一年间,民众在二○二五年二月廿八日前,全国持有现值十万元以下的房屋超过三户时,若没有在二○二五年三月廿四日(原为三月廿二日,遇假日延后)前选择哪三户适用免税,国税局会择优从税额由高至低选择三户。第二年后,若纳税人没有在期限内择定免税的三户房屋,就改按取得时间顺序来择定。
举例来说,民众原有两户低价房屋A、B,二○二六年又取得两户C、D,合计有四户低价房屋,若未在二○二六年三月廿二日前择定三户免税,税捐机关将按取得顺序核定A、B、C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