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光香香雞加盟未提供重要資訊 公平會開罰50萬元

「继光香香鸡」加盟前未提供营运前购买商品、原物料费用等重要资讯,遭公平会开罚。本报资料照片

公平会今天委员会议决议通过,香继光股份有限公司于招募「继光香香鸡」品牌加盟时,未于缔结加盟关系前,充分完整提供开始营运前购买商品、原物料费用等重要资讯予有意加盟者审阅,为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处50万元罚锾。

公平会强调,加盟已成为国人创业投资的主要管道之一,加盟业主(即加盟总部)对于想加盟的人应该事先提供加盟重要资讯,让有意加盟者考虑清楚后再作决定。其中开始营运前及加盟营运期间购买之商品、原物料费用、指定品牌及规格,以及须支付予加盟业者或其指定人的各项费用等,都是有意加盟者评估是否加盟之重要交易资讯。

公平会表示,香继光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募「继光香香鸡」品牌加盟时,还没确定加盟关系前,没完整提供「开始营运前购买商品、原物料费用」、「加盟营运期间购买商品、原物料、公播广告、POS机第2年起维护、ODO全订餐通路平台、发票传输、电子价目表维护等各项费用」及「加盟契约存续期间,须向加盟业主或其指定之人购买的商品、原物料品牌及规格」等3项加盟重要资讯。

公平会表示,香继光公司基于资讯优势之一方,于招募加盟过程,事前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其所掌握之前述重要交易资讯,将使有意加盟者难据以充分评估开店前需投入的资金多寡、加盟营运期间须支出的费用,以及所受到相关限制条件等,妨碍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确的交易判断,影响有意加盟者的权益,并减少其他竞争同业的加盟机会,属于足以影响交易秩序的显失公平行为,所以公平会开罚50万元。

公平会呼吁,加盟业主与加盟店是创业的合作伙伴,加盟业主与有意加盟者洽谈加盟过程中,应充分沟通并提供完整加盟费用与加盟条件资讯,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双方利益共同创造双赢,以减少加盟交易纠纷。加盟业主应确实遵守「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加盟业主经营行为案件之处理原则」规定(处理原则详细内容,请见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7&docid=11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