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聘僱外籍看護 應免繳就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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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就业服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雇主聘雇家庭看护工,应每月缴交二千元就业安定费。一一三年度就业安定费收入约二二五亿,其中因有照护需求而自费聘雇外籍看护的家庭,包括重症、失能、失智、身障等,每年贡献小金库约五十亿,宛如缴交「残障税」、「失能税」给劳动部,以取得聘雇照护人力的门票。

然则,该法条并未明定雇主应缴纳之金额,实有必要重新检视各类雇主缴纳就业安定费之金额,并让持巴氏量表、失智量表、身障手册、使用长照之身心障碍者等,因照护需求而不得不自费聘雇外籍看护之弱势雇主,免收或减收就安费,并不以低收入等规定设限。毕竟家庭聘雇外籍看护工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于改善失能者的生活照顾,减轻失能者家庭沉重的生活压力,对受照顾者及其家庭,仅具支持性的功能,而非创造获利的实质收益。基于家庭看护类与产业类雇主聘雇移工之动机与目的完全不同,在不大动干戈修改母法前提下,建议就安费改收一元,接近减免之目的。

曾有卫环立委办公室向笔者表示,减收家庭看护工就安费将大幅减少该基金收入,因此不愿意停征。因此若短收五十亿身障税、失能税而影响基金收入来源,将影响办理促进国民就业、提升劳工福祉及处理外国人聘雇管理事务之限定用途,建议目前长照、养护、安养机构等聘雇看护工,以及财团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人、公益团体等聘雇外展看护(多元陪伴计划),因仍以营利或降低人力成本为目的,可增收就安费。例如,未领长照等补助者,就安费可提高至每月三千元,而领长照等政府补助者提高至每月五千元。如此一来,既可将营利(机构看护工、外展看护工)与非营利(家庭看护工)做区别,并能平衡减免从家庭看护工雇主所短收之就业安定费。

回顾历史,劳动部向外籍看护雇主每年收取高额的就业安定费,其原始收费名目是为健全发展本国之照顾产业。但台湾引进外籍看护三十年来,失能家庭已缴交数千亿就业安定费后,迄今本国之照顾产业却依旧未得到健全的发展。渠等欲聘用一位训练有素的外籍看护工及居家照服员,一如当年的一位难求,证明并未达到劳动部向雇主收取就业安定费之目的。

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第七款述及:「国家对于身心障碍者之保险与就医、无障碍环境之建构、教育训练与就业辅导及生活维护与救助,应予保障,并扶助其自立与发展」,因此劳动部向身障家庭收取此高额且目的未竟之费用,已侵犯宪法规范主动救助与保障之意。因此,让家庭看护工雇主免缴或减收至象征性的一元,不仅必要,且是迟来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