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欢喜?国民党挖到385亿 「国家统一前不予处理」
行政院成立「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后,积极追查不当党产。国民党半年来配合自查旧有党产,发现一批民国36年中央政府发行之第二期美金公债(U.S. Gold Bonds)估算现值约新台币385亿元。不过,国民党找到的这些黄金债券,早就被《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冻结,在国家统一前暂不处理。
国民党表示,此批政府债券之本金及未领息票合计为美金3648万0920.50元。因当时采「金本位制」,依美国黄金储备法案之规定,35美元可兑换一盎司(31.1035克)黄金,因此债卷换算黄金为104万2312.0143盎司(即104万2312英两,约相当于3万2419公斤)。以民国106年3月10日黄金价格每克NT1188元计算,即达约值新台币385亿1439万8千元。
不过,根据国民党发出的新闻稿指出,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75号解释文「政府于中华民国38年以前在大陆地区发行之国库债券,系基于当时国家筹措财源之需要,且已包括当时大陆地区之税收及国家资产为清偿之担保,其金额至巨。
嗣因国家发生重大变故,政府迁台,此一债务担保之基础今已变更,目前由政府立即清偿,势必造成台湾地区人民税负之沉重负担,显违公平原则。
立法机关乃依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之授权制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于第63条第三项规定:一、民国38年以前在大陆发行尚未清偿之外币债券及民国38年黄金短期公债;二、国家行局及收受存款之金融机构在陆撤退前所有各项债务,于国家统一前不予处理,其延缓债权人对国家债权之行使,符合上开宪法增修条文之意旨,与宪法第23条限制人民自由权利应遵守之要件亦无抵触。」
换言之,国民党找到的这些黄金债券,早就被《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冻结,大法官也在释字475号理由书说得很清楚,这些债券是在中国发行,如果要求台湾人偿还势必造成台湾地区人民税负之沉重负担,显违公平原则,显然违反公平原则。在国家统一前,这些债券就是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