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二讀國會調查權 法人團體若拒提供資料可罰10萬
立法院院会今天持续审查国会改革法案,陆续二读表决调查权相关条文。记者欧阳良盈/摄影
立法院朝野今天续战国会改革法案,院会一整天进行马拉松表决大战,晚间「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读表决立院调查权相关条文,立院得要求政府机关、部队、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提供相关资料,法人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等违反相关规定,得经立法院会决议,处最高新台币十万元罚锾。
国民党团、民众党团共推国会改革相关法案,其中「调查权行使」章节中也陆续通过二读条文。根据二读条文规定,立法院得经院会决议设调查委员会,或得经委员会的决议设调查专案小组,对相关议案或与立委职权相关的事项行使调查权及调阅权,要求有关机关就特定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料,并得举行听证,要求有关人员出席提供证言及资料、物件。
二读条文规定,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为行使调查权,得要求「政府机关、部队、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于5日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若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违反规定,于立法院调阅文件、资料及档案时拒绝、拖延或隐匿不提供者,得经立法院会的决议,将其移送监察院依法提出纠正、纠举或弹劾。
二读条文也明定,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违反「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于立法院调阅文件、资料及档案时拒绝、拖延或隐匿不提供者,得经立法院会的决议,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改正为止。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权相关条文先行二读表决,而「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第三读会,除发现议案内容有互相抵触,或与宪法、其他法律相抵触者外,祇得为文字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