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立法 以法制化防庙产沦私产
立法院院会今三读通过多项法案。(姚志平摄)
为解决宗教团体登记名义人死亡后引发的不动产权纠纷,立法院今三读通过《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明订宗教团体及不动产符合条例规定,可于条例施行日起2年内,向主管机关申请权利归属审认;并借由提交协议书,确立筹备人及代表人死亡或变更时,继任者的产生方式及程序,保障宗教团体不动产不被任意处分,避免继续发生庙产沦私财的状况。
有宗教团体于购置或受赠不动产时,因未登记立案、法律规定该类不动产不得由宗教团体承受,或无力负担移转税赋等种种原因,使得宗教团体仅得将购置或受赠的不动产以自然人名义登记。然而,当登记名义人死亡后,不时发生继承人与宗教团体间之间,针对不动产所有权归属产生私权纠纷。
为此,立法院今三读通过《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以法制化方式避免这类争端继续发生。
三读通过的条例明订,宗教团体得将不动产于条例施行日起2年内,向主管机关申请权利归属审认,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宗教团体,应向主管机关递交寺庙登记证或法人登记证书,未办理寺庙登记的寺庙,应附寺庙筹备处全体筹备人协议书,而协议书必须载明筹备人姓名、公推代表人,及筹备人、代表人死亡或变更时,继任者的产生方式及程序等资料。
接着,当主管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办理审查、公告、异议等程序后,确认不动产所有权应归属于宗教团体,就会由主管机关办理更名登记或限制登记;而经办理限制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就此禁止移转,并不得设定地上权、农育权、不动产役权、抵押权及典权。
条例也明订,为让宗教团体积极处理以自然人名义登记的不动产,也给予相当期间处理相关权属纷争,因此这项暂行条例的施行期间长达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