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负责人 营业税须分开缴

独资商号若变更负责人,要留意申报营业时间财政部南区税局表示,依营业税法规定,如果营业人有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营业时,必须在事实发生日起15日内申报营业税,若加上例行申报营业税时程,会出现前后缴纳两次营业税情况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依营业税法规定,营利事业可分为小规模营业人、营利事业、特种饮食业等三种。小规模营业人采按季查定营业额课征1%营业税,但如果是农产品批发市场承销人销售农产品者适用0.1%营业税率,小规模营业人为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10日前缴纳营业税。

营利事业为每年单数月(1、3、5、7、9、11月)的15日前自动报缴、适用5%营业税率,惟金融业特定业务适用2%或3%营业税率。特种饮食业每月10日前报缴,如夜总会、有娱乐节目餐饮店适用15%营业税率,酒家、有陪侍茶室咖啡厅酒吧等适用25%营业税率。

官员指出,个人独资经营的商号若以申请变更负责人的方式、将商号转让他人经营,虽然商号的营业人统一编号未变更,但前后负责人已经是不同的课税对象,应各自负担营业税申报义务

依照营业税法施行细则规定,独资商号变更负责人后,应在事实发生日起15日内填写当期营业税申报书、统一发票明细表、退抵税款文件,一并递交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并查核。

举例来说,若独资商号原负责人A在4月20日退休、将商号卖给B并变更负责人,A必须在5月5日前申报当期营业税。而B获得商号后,需依照例行程序、在单数月15日报缴当期营业税,但仅就接手后营业期间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