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DNR发生意外救不救?这两点是关键
签了DNR发生意外救不救?这两点是关键(图/Shutterstock)
火场伤患送到急诊已奄奄一息,即使他签过DNR,但急诊医师此时可能只有一个选择。「签了DNR,将来发生意外,医生会不会不救我?」尽管截至今年7月,已有55万多人签署DNR(预立安宁缓和医疗暨维生医疗抉择意愿书),但许多民众心中仍有疑虑。
台北医院护理之家8月中发生大火,这件不幸正好可以用来解除民众的疑惑。
台湾安宁照顾协会常务理事、马偕纪念医院新竹分院癌症中心主任邱世哲说,先举另一个例子来看,如果一位已签署DNR的民众(或病人)发生车祸等意外,被送到急诊室,急诊医师是否可以不施行急救措施?「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得看病人当下的状况而定。」
「台北医院护理之家发生大火是类似的概念,」他指出,《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7条提到: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或维生医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二位医师诊断确为末期病人。
2、应有意愿人签署之意愿书。
其中首要条件就是应由两位医师诊断为末期病人,所以仅依病人已签署DNR来决定是否要救,决策的判断条件是不足的。
但是,发生火警的单位是护理之家,住民多为老、衰、病的病人,可能也有部分已签署DNR,「在这种情况被救出时如果已呈病危状态,是很有可能符合末期病人的条件,此时不急救就符合《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的规范了,」邱世哲指出。
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救再说?
不过,火场一片混乱,这些病人送到急诊时已是生命危急,急诊医师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判断病人是否处于生命末期,并不容易。「通常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救再说,」一位急诊医师直言。
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急诊部主任陈维恭说,病人如果已签DNR且送来时状况已相当不好,理论上不需要再急救,「但医护人员因面临的状况特殊,可能担心将来有纠纷,所以通常还是会急救。这件事反应出,医疗纠纷让医护人员不敢遵照病人意愿。如果回归到病人签DNR的目的是尊严过世,那么任何原因都不应该危害初衷。」
「限时医疗」,让生死两无憾
「医疗过度与医疗不足,同样不妥当,」高雄医学大学附设医院家庭医学科及老年医学科主治医师陈炳仁说,如果当下难以判断治疗效果,可考虑采取「限时治疗尝试(time-limited trial)」的方式,先让病人接受急救及维生治疗几天,如果没有改善就撤除维生设备,接受自然死亡。「这样没有让病人多受苦,家属也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