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林志洁的谬论
阳明交通大学教授、前民进党立委候选人林志洁直言,我国法律上,被告可以保持缄默、说谎,但在野提出的藐视国会罪,「被调查人连缄默跟说谎权利都没有」,引发议论。(本报资料照片)
立法院近期正进行国会改革的攻防战,其中制定「藐视国会罪」堪称是最受瞩目的议题,一方面是蓝白两个在野党联手合作,企盼重振乃至强化立法院的监督制衡功能,另一方面则是执政的民进党立院党团,不断以抨击在野阵营「违宪」为名,试图力阻、压低立法院转弱为强的能量。
为了护航民进党,在立法院公听会上,前民进党立委候选人林志洁教授竟说出「法律上被告可保持缄默,可以说谎,但在野党提出的《刑法》藐视国会罪,连缄默及说谎权利皆无」的荒谬论点,不但引喻失义,更令司法界人士傻眼。
因为官员在立法院说的话、作的证和一般私人刑事案件的状况并不相同,国会谈的都是与国家社会公益有关的公事,若还摆明了说谎无罪,难道也可以就此掩盖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吗?尤其现在的官员大放厥辞、信口雌黄惯了,而且动辄回避问题,反质询侮辱立委,如果再纵容他们说谎无罪甚至没有责任,老百姓岂不被骗死也活该!
况且说谎不应被标举成一种价值,或理所当然的权利,在法庭上包括被告及证人都有诚实陈述的义务,在美国伪证罪判得很重,法律的规则本来就该被依循,现在为了服务政治,竟然以「法律上被告可以说谎」的错误类比套在国会的询答、调查与人事审查上,不但是价值错乱,简直可耻至极!
如何认定藐视国会罪的标准与执行做法,当然应公正、妥适的研拟,但绝非鼓吹官员有说谎的权利。从过去在野抗争到一党独大、行政扩权、乱象横生,再到如今失去国会多数,民进党充分演示了什么叫作「屁股决定脑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