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吴景钦:民与官斗后被强制接管的小巨蛋
▲台北小巨蛋因为一桩乌龙围标案被北市府强制接管,罔顾《促参法》的明文规定。(图/记者姜国辉摄)
2017年的世界大学运动会于台北市举行,但原先规划为开幕地点的大巨蛋,如今仍处于停工状态,北市府与远雄间的法律与非法律斗争,也持续进行中,更常成为媒体焦点。在大众将目光集中于大巨蛋的同时,却有一座小巨蛋,仍继续纠缠于诉讼漩涡,却为人所忽略。记者刘志原所撰写的《都是巨蛋惹的祸》一书,虽兼谈两颗蛋的问题,副标题为「台北小巨蛋接管内幕大公开」,内容更聚焦于小巨蛋之上。
所谓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是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以下简称《促参法》)第8条第1项第1款,由民间投资兴建与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后,再转移所有权给政府。国家不仅无庸出资,更可向企业收取租金或权利金来增加收入,并因此达成公共服务的目的,实百利而无一害。
只是期待总归期待,类如大巨蛋的建设与经营,所需耗费的时间与金钱极为惊人,若无极大的诱因,实难吸引企业投资。也因此,《促参法》第15条第1项才规定,针对建设所需土地,若属公有,就应给予租金的优惠;若属私有而协议购买不成,根据同法第16条第1项,国家更得征收以来提供兴建者使用。甚且在《促参法》中,亦处处明文国家必须帮助建设者融资与给予租税优待。这些措施虽是为企业参与公共工程提供诱因,却也可能使得标厂商以此为要胁,反使政府付出更大的代价,致使零出支的目的完全破功。这在《都是巨蛋惹的祸》书里,以司法记者的角度来描述与看穿了这一切。
而台北小巨蛋,虽也是依据《促参法》而来,却是由政府兴建、民间租用经营的所谓OT(Operate–Transfer)模式。而借由此种方式,东森集团标得了经营权,却在2007年,因力霸案的牵连,致由检察官针对是否有围标情事,进行诉追。惟可议的是,关于围标的刑罚乃源自于《政府采购法》,但依《促参法》第48条,依本法核准民间机构兴建、营运之公共建设,是不能适用《政府采购法》之规定。此排除适用的原因,正在于《政府采购法》是在除弊、《促参法》是在兴利,致有不同的规范面向。故检察官以《政府采购法》的围标罪,来对小巨蛋的得标者进行诉追,不仅未能解于两者规范目的之不同,实也有违刑法最重要的罪刑法定原则。
而在当时人人皆曰可杀的气氛下,台北市政府竟也终止契约,并立即接管小巨蛋。原本依据《促参法》第52条第1项,只有在施工进度严重落后、工程品质重大违失、经营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发生,主办机关才得依据投资资契约为终止,并立即接管。惟东森集团于当时,并无法条所列得为终止之情况,且就算有法定事由,原则上也必须有要求定期改善期限,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主管部门才能立即接管。之所以如此规范,就是害怕行政机关过于强势的主导,致使应立于平等的杠杆倾斜,致破坏《促参法》兴利之目的。惜台北市政府不解于此,更罔顾法律,而以自订的游戏规则,强势对小巨蛋进行接管,从此就凸显出所谓BOT或者OT的开始,都是政治人物为宣扬政绩,并因此累积政治资本而生,但当情事发生变更,这些资本若变成是种负债,主事者就会强势且无情的进行切割,大巨蛋是如此,小巨蛋的命运,实更为凄惨。
▲台北市政府罔顾法律,强势对小巨蛋进行接管,凸显出政治人物当事情发生变更,就会强势且无情的进行切割。(图/东森国际)
时序至今,关于刑事的围标罪,虽经法院无罪判决确定,东森因此所受的庞大损失,理应向台北市政府请求赔偿,却屡屡败诉,但台北市政府对东森的违约求偿,却获得胜诉确定。这也暴露出,公权力之下,也难挣脱民不与官斗的窠臼。
《都是巨蛋惹的祸》这本书着实描述了所谓公私合力的现象,致完全拆穿了双赢之假象。而借由此书,以采访相关当事人的角度,又暴露出某种程度的官场现形记,而大、小巨蛋的这类丑态,肯定不会因此消失,致会复制于未来,因此更让人感觉,台湾距离法治国家,仍有好长一段路要走。这是笔者读完此书,最大的感叹与惊叹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