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刑后强制治疗的违宪危机
▲刑后强制治疗从立法以来一直有所争议,又有许多执行上的困难,游走于违宪与否的边缘。(图/pixabay)
2006年7月1日开始,我国刑法增加了对性侵害犯的刑后强制治疗之保安处分。而在2011年,因白玫瑰运动之故,又促使立法院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将刑后强制治疗的适用,溯及于2006年7月1日所发生的行为。只是关于刑后强制治疗,从立法以来一直有所争议,又有许多执行上的困难,游走于违宪与否的边缘。
我国刑法乃采取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两元制裁体系,前者的重点在惩罚过去的行为,后者的重点则在未来的再社会化,两者目的实属不同。不过,依据刑法第1条后段,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仍有罪刑法定的适用。至于目前保安处分,除保护管束与驱逐出境外,其他诸如强制工作、强制治疗等,皆属于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
而依据刑法第91条之1第1项,性侵害犯于刑的执行完毕后,若经评估,再犯风险高,法官就可裁定令入相当处所,进行所谓的刑后强制治疗。而根据同条第2项,必须每年评估直至再犯危险降低为止。此条文首先会碰到的违宪性,即是罪刑明确性的问题。
因基于罪刑明确,立法者不能制订绝对不定期刑,也就是没有上限的法定刑,而由于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也适用此原则,故刑后强制治疗直至再犯风险降低才停止的规定,就属无期限的人身自由拘束,与绝对不定期刑的禁止相违背。
其次,既然是保安处分,其执行处所就不能是在监狱,否则就属双重制裁,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而法务部至今却一直苦于强制治疗处所的找寻。就矫治处所来说,当属医疗院所为适当,只是一般医院恐无法负起戒护之责,更害怕接受治疗者而引起其他病患,甚至是周遭居民的的恐慌,因此最终还是得由法务部自行建立治疗专区。
原先规划在台中培德医院外的专区,却因附近居民的抗议而放弃,迫使法务部在台中监狱内划定一个专区为刑后强制治疗的处所。就形式上来说,必然有违监狱与保安处分不能为同一处所的原则。更重要是在实质上,强制治疗的所有作息几乎与监狱相同,这实在很难脱离惩罚的性质,致使矫治流于形式。尤其在人数逐渐增加下,除了空间不足的问题再次浮现外,矫治的实际成效也会大打折扣。
而从2012年后,刑后强制治疗还溯及于2006年7月1日前的行为,这马上面临罪刑法定的不溯既往原则之违反。为了规避此问题,此处的官方名称就以民事监护处分取代刑后强制治疗,同时,主管机关也非法务部而是卫福部。只是目前此矫治的地方,虽挂名在草屯疗养院,但实际执行却在大肚山庄,而此山庄,竟是挂牌于台中监狱的某一层楼。如此的作法,虽不能说是挂羊头卖狗肉,却已让人不知所云。
由于已有接受强制治疗者向大法官声请释宪,除非此等案件拖至两年多后的宪法法庭成立后才审理,否则,目前面临违宪瑕疵的刑后强制治疗,恐有随时被宣告部分违宪的风险。面对如此的困境,法务部恐得排除万难,赶紧想方设法为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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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