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子凌晨被强奸 吓得直哭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住普格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宁南县**镇**街**号楼房内,被告人冉某某赤裸全身、只穿内裤,从过道窗户翻进被害人玉某某租住的**号房间。被告人冉某某趁黑夜,利用被害人玉某某处于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强行搂抱正在熟睡的被害人玉某某,强行抚摸被害人玉某某的胸部,意图强行与被害人玉某某发生性行为。被害人玉某某惊醒后,受到惊吓并且哭泣,当场进行反抗并用手机打电话求救,被告人冉某某翻出窗户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趁黑夜进入妇女宿舍,利用被害人孤立无援、熟睡之机,采用搂抱身体、抚摸胸部等方式,意图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在被害人及时打电话求救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南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