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一男子一晚强奸女子3次,最后...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78********,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形,现住址梅州市梅县区**镇**村。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徐某某,均系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人。约在2020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晚上,刘某甲去找同村人刘某乙喝酒时,路遇本村智障女子徐某某,便邀徐某某一起到刘某乙家中喝酒聊天。当晚23时左右,刘某甲带徐某某从刘某乙家中离开,并将徐某某带至其家中后,刘某甲在明知徐某某是智障女子的情况下,在其家中卧室床上与徐某某发生了三次性关系。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徐某某的阴道擦拭物进行人精液PSA检测金标试剂条法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阴性。经广东华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痴呆)并伴发精神障碍;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被害人是智障女,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