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险恶 蓝委吁海巡抚恤福利比照军人

海巡舰队分署小队长蒋争台,春节执行碧海专案途中被发现倒卧房内,急救无效,检方相验认为心脏衰竭致死。国民党团今天开记者会家属争取抚恤福利,国民党立委叶毓兰认为,台海情势险恶,海巡所担负责任不比军人还轻,应该比照军人。(翻摄叶毓兰脸书)

海巡署舰队分署小队长蒋争台,春节执行碧海专案途中被发现倒卧房内,急救无效,检方相验认为心脏衰竭致死。国民党团今天开记者会替家属争取抚恤福利,国民党立委叶毓兰认为,台海情势险恶,海巡所担负责任不比军人还轻,应该比照军人。

叶毓兰表示,海巡舰艇出海执行任务,一出海就是十几天,在执行任务期间,不仅要克服恶劣的海象天候,海巡是一个军警文并用的单位,海巡单位具警职同仁因公亡故时,依《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及《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抚恤,而军职人员则依「军人抚恤条例」办理,乍看之下,似乎没有太大的问题,但再详细检视二者抚恤制度的差别,将会发现许多不合理之处。

叶指出,警职人员如执行抢救灾害(难)或逮捕罪犯等艰困任务,或执行与战争有关任务时,不幸亡故,依照「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的规定,最多仅能核与二百四十个月(20年)之月抚恤金反观,军职同仁于类似情况时,可能经国防部核定为因公死亡时,依其遗族身份,如为父母或配偶,则年抚金得给与终身。

叶毓兰并质疑,铨叙部组成的抚恤审查小组,没有相关的机关代表或者第一线的执勤人员代表等等,试问这些专家学者能了解任务的属性、当下状况、人员的工作性质、组织文化等等,做出合理的抚恤认定吗?以蒋争台案例来说,依《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第53条第2项第3款及第56条第1项第3款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于「办公场所触发疾病」,仅给与10年月抚恤金,这样合理吗?

国民党立委郑天财表示,在立法院第九届会期审查「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草案时,铨叙部在办理公务员因公死亡因公殉职的认定时,应该要尊重机关的看法,毕竟机关最了解事情始末、工作环境,但往往抚恤案送到铨叙部就被否定,当时提出据证责任的转换的修法建议,当铨叙部认为不符合因公死亡,应该由该部举证说明,而不是一再退回主管机关补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