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视讯开庭如何兼顾人民诉讼权
▲疫情影响,司法院也宣布采视讯开庭,但远距视讯开庭还是存在许多疑问,施行前应先予以厘清,否则又会被说成是黑箱作业,不可不慎!(图/司法院官网截图)
法院办理审判案件,原则上采取直接、言词审理主义,目的是为了让法官可以自己的五官亲见、听闻被告、证人的表情、肢体语言、音调,以及物证新旧、笔迹、痕迹等等,借以判断事实真伪,俾作为裁判依据。但国内疫情如此严重,为避免群聚感染,各地法院及地检署都不开庭了,长久下来影响人民诉讼权益极大,因此当局想到透过视讯方式开庭。
司法院从2003年起,对于民、刑事诉讼案件不便出庭的当事人或证人,先后制订了《各级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远距讯问作业办法》(2003年7月21日公布,后改名为《各级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远距审理及文书传送办法》)、《刑事诉讼远距讯问作业办法》(2003年8月22日公布),随后,针对刑事诉讼,将远距作证扩大及于「证人、鉴定人以外之被告、自诉人或其他诉讼关系人」,制订了《法院刑事远距讯问扩大作业要点》(2004年8月4日修正)。后来,针对智慧财产诉讼的远距作证,又制订了《法院办理智慧财产案件远距讯问作业办法》(2008年4月23日公布),针对家事事件,制订了《法院办理家事事件远距讯问审理及文书传送作业办法》(2012年4月23日公布),对于行政诉讼事件,制订了《行政法院办理行政诉讼事件远距审理及文书传送作业办法》(2013年6月7日公布),连2021年7月1日才成立的商业法院,也制订了《商业事件远距审理及文书传送办法》。
因此,现行法上,诉讼中当事人如需出庭,除了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在第一审还必须亲自到庭外(第二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即可迳行判决―《刑事诉讼法》第371条),其余被告身分的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如因距离关系而无法亲自出庭,可向居所地当地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进行远距询问。但事实上,司法实务使用远距询问来开庭的,少之又少!
由于这次疫情来的又快又猛,司法院于今年6月1日通过《传染病流行疫情严重期间司法程序特别条例》草案,6月7日已迳付二读,近期内可能立法通过。但是大家都在问:有需要这个法吗?
该法案规定可以远距视讯开庭,但透过镜头讯问,会不会使当事人或证人应讯时,更易受到不当诱导?被告或证据(证人、证物)完全不用亲临现场,由法官以五官、五感判断真实性就作为认定依据,有可能违悖「直接、言词」审理原则,法庭审理沦于「笔录审判」。远距视讯开庭如何兼顾被告与辩护人间就案情相关事项及辩护方向进行私人交谈,不为他人所见闻的秘密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此外,法院审判为公开审理,为保障一般人民知的权利,法院采用视讯开庭时,应提供媒体及民众旁听的机会,如何顾及一般民众参与审判的机会?经纬万端,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该法案将远距视讯开庭认为是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在民事、家事案件,法院认为「适当」就可以远距讯问开庭,法院认为「程序继续进行有重大困难」,就可以裁定停止程序,当事人除了对于「停止审判」可以抗告救济外,对于法官决定(不)远距,以及什么时候进行远距讯问,完全无置喙余地!相较于法案第8条规定刑事程序采取远距开庭,有「征询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之意见」之规定,明显有差别!
司法院6月1日公布法院远距视讯开庭操作手册1.0,目前是采用「U会议软体」进行远距视讯开庭,依照司法院的规划,远距视距有下列三种类型:1.标准型:法官在院内主法庭开庭、当事人在院外远距视讯出庭;2.延伸法庭型:法官在院内主法庭开庭、当事人在院内延伸法庭出庭;3.混合型:法官在院内主法庭开庭、部分当事人在院内延伸法庭出庭、部分当事人在院外远距视讯出庭。
但要能成功进行远距视讯,首先要有适合的资讯设备,诸如:电脑(或笔电)及稳定的网路频宽。若硬体或设备问题造成视讯效果不佳,如连线经常中断,或者声音、画面不清楚、经常迟延,致无法有效行使诘问权,或无法及时见闻证人的反应、表情、语气、动作等,导致无法判断证人陈述之任意性或真实性,就有可能侵害当事人的诘问权;如果无法明确得知卷证内容或实际检视证据,即有可能侵害当事人的卷证获知权。
在有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情况,对于电脑或网路设备较无问题,但有些弱势当事人就不见得拥有这两项设备。此外,透过视讯提交文书与证物,提示的是影像而非真正的文书与证物,与诉讼法的要求是否相符,仍待商榷!
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疫情严峻下,审讯程序无法进行,势必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对于司法院推出特别条例来解决不能开庭的问题,自当给予肯定;只是远距视讯开庭还是存在许多疑问,在开始施行前,应先予以厘清,否则又会被说成是黑箱作业,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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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