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漏「教」一字窒碍难行 政院针对会计法提覆议

记者林骏刚台北报导

马英九总统一句话,政院10日上午针对会计法第99条之1修正条文争议召开临时院会,决议以「会计法修正案有执行上窒碍难行之处」,将依宪法呈请总统核可后,移请立法院覆议

▼马英九总统7日召开府院党高层会议,决议由行政院针对会计法提出覆议。(图为资料照片/记者陈佳雯摄)

行政院主计总处在说明中表示,立法院于102年5月31日院会,经朝野党团协商三读通过「会计法」第99条之1条文修正案,并于6月3日函送行政院查照,但经研议结果尚有窒碍难行之处如下:

一、有关修正「会计法」第99条之1增列第2项,各民意机关支用业务费等不罚,而第3项仅列研究人员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非关研究执行之财物,不适用不罚规定一节,基于民意代表不当使用业务费等不罚的标准,应该与教职员、研究人员等相同,亦即应有公款公用、公款私用区隔,其如公款私用应亦不适用不罚规定,否则将违反平等原则

二、修正「会计法」第99条之1增列第2项支用研究计划费不罚人员之范围,依立法委员提案各版本之条文及说明,均含「教授」在内,惟三读法文字疏漏「教」字,有欠明确及恐执行产生争议。

发言人郑丽文转述会议过程中,国科会主委朱敬一提出建议应先指派政务委员讨论,若将来立法院又提会计法修法,「我们就有清楚的论述准备」。而副秘书长太郎也表示,立院修正会计法,行政院研议的部分不应只限定教授,「对民代所有相关条文都要进行研议」。

行政院长江宜桦则裁示,本次立法院修正会计法第99条之1增列第2、3项规定,社会各界有不同看法,为符平等及明确原则,避免日后在执行上有所争议,行政院依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规定,提出覆议。

而江宜桦也请政务委员薛琦及罗莹雪邀集教育部、国科会、内政部、主计总处及行政院法规会等共同研议,以期在立法院修正会计法99条之1相关条文时,行政院能有相对应的准备,也希望透过内部研议,未来对于发票核销等相关事宜,能有所依循,不再发生类似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