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修法攻防重点二:继亲收养行不行?
据报导,三个版本的同婚草案将于5月14日逐条协商,并于17日院会表决定案。
我认为,逐条协商的重点,其一为婚姻之名、也就是第二条同性婚姻关系保卫战,其二便是同性家庭亲子关系的保障。对照释字748施行法与信望爱版本,最大的争执在于:信望爱版本主张,应删除释字748施行法中的继亲收养,改以共同监护取代。
1、释字748施行法允许同性家庭适用继亲收养之规定,指的是同性二人在第二条关系中可以收养对方的「亲生」子女,并成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例如A女、B女成立第二条同性关系后,B得收养A经由人工生殖所生之亲生子女C,B并因此成为C在法律上的母亲,使C在法律上得以拥有双亲,终止在法律上的单亲状态。
此外,本草案不允许同性关系双方当事人收养对方的「非亲生」子女。也就是说,同性关系不适用民法异性婚姻、夫妻共同收养他人子女之规定,同时也禁止同性二人借由接续收养以达成共同收养之可能。
2、信望爱版本的共同监护,则是指在同性关系存续中,B不得收养A之亲生子女C,仅能由A、B约定共同行使对C之监护权,但B与C之间不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亦即C在法律上只有单亲,影响其受有「两份」扶养与继承之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该草案规定,约定之共同监护除了因同性关系终止而当然终止以外,还可以由其中一方随时、任意终止。也就是说,孩子受到两份照护的状态,将因本草案之不当规定,进而随着成人的感情变化而变化,对儿童受保护教养之福祉极为不利,不符合现代亲属法子女最佳利益之原则。
3、宣传信望爱版本的广告词强调:岂忍切断孩子与生父/生母的身分关系?
此种说法并不符合现实,今日的台湾社会早已经存在三百个以上的同性家庭,而这些孩子多半是接受匿名捐赠之生殖细胞所孕育。也就是说,经由人工生殖所生的孩子虽然必定会有另外一位自然血缘上的生父/生母,但孩子与此等生父/生母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 既不存在、何来切断。
另一方面,纵使该子女系同性关系之一方在前一段异性婚姻中所生,允许同性家庭适用继亲收养之规定,也不会违背另外一位本生父母的意愿、而迳行切断其与子女在法律上的身分关系 ─ 只要另外一位生父/生母不同意出养即可。
有些不赞成开放继亲收养的朋友表示,他们在乎的价值是,每个孩子都想要跟其他人「一样」有一个爸爸一个妈妈。在同性家庭成长的孩子与其他孩子的不一样,对儿童而言具有负面的影响,因此不应该开放继亲收养。
因为开放继亲收养,将会鼓励同志经由自助体外滴精或是到国外进行合法人工生殖等各种方式求子。唯有不开放继亲收养,才能避免儿童出生在同性家庭。换句话说,禁止同性家庭继亲收养的立法,用意是为了压制同志的生育或至少是不鼓励同志生育。
然而,这样的压制与不鼓励,在事实上绝无可能让想生孩子的同志「不能生」。事实是,台湾社会现在已经有、未来也一定还会有儿童出生在同性家庭。既然孩子出生在同性家庭不可避免,那我们这个国家应该是要保障这个孩子有法律上的双亲、享有两份受扶养权与继承权,还是我们这个国家要禁止同性家庭继亲收养,表面上说是为了儿童利益,但实际上却使同性家庭子女因该立法而受苦/在法律上无法拥有双亲?
究竟哪一种方式才是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国家在立法时,考虑的重点到底是儿童的最佳利益、还是为了压制同志生育?
再进一步讨论,有关同性家庭是否不利儿童成长、故国家得在法律上为不同待遇的争执。
确实,两个爸爸/两个妈妈,跟多数异性家庭的一父一母不一样。但目前为止并没有科学证据能够证明,由同性家庭养育的孩子其成就或表现逊于异性家庭的子女。既然在科学上,无法证明子女由同性家庭养育将不利其身心发展,那么在法律上,便无法认为同性家庭与异性家庭的保护教养功能有何不同。也就是说,当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足以正当化对同性家庭子女的差别待遇时,禁止同性家庭适用继亲收养之规定,将违反宪法所保障的平等权。
除了法律问题之外,每个孩子、不管他是在同性家庭或异性家庭中成长,每个孩子本身就跟其他孩子「不一样」。即便只以异性家庭的孩子来看,有的孩子会因为外表、体态被同侪嘲笑,有的孩子家里穷会被同侪轻视。于此我们/国家社会能做到的不是让每个孩子都「一样」,而是经由教育,让每个人了解:就算他人特别「不一样」,但在同与不同之间,并没有高下优劣之分。随着「不一样」而来的不该是霸凌、嘲笑或异样眼光,而是每个人都能够享受与众不同的自由与应得的尊重。
●本文获作者授权,转载自「懒洋洋的时事评论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云论》提供公民发声平台,欢迎能人志士、各方好手投稿,请点此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