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同婚草案只准继亲收养 亲权无法一步到位
《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下称《748施行法草案》)于今年2月20日获行政院通过,已送立法院审议。一般民众光看草案名称似乎不知道内容为何?行政院似乎把伤脑筋的法案名称留给立法院,因为反对同志结婚者要求专法名称是「伴侣法」,也就是不可享有结婚的权利;支持同婚阵营却要求专法名称是「婚姻法」,同性伴侣得享有结婚权利,难怪行政院对于法案名称如此左右为难,最终采用「释字748号」为法案名称,两边都不得罪。
2017年作成的大法官释字第748号说,允许同志结婚才符合宪法第7条的平等权及第22条的婚姻自由保障。大法官作成的会议解释,具有宪法位阶的绝对效力,而2018年底的公投第10案「您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规定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以超过493万票通过,大多数民众并不赞成同志可以结婚,两者是否扞格?公投结果仅为提供行政院与立法院于研拟、审议同婚法案时参考,因此在不抵触释字第748号下,应尽量符合公投结果。
而公投第14案「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别二人建立婚姻关系?」结果未通过门槛,也就是不能循民法路径,然而释字748号解释指出,「就相同性别二人所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赋予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若不订专法以保障同婚的权利,除形同违宪外,同志也可以在今年5月24日以后,依照民法结婚,此又与公民投票第14案的投票结果「不符」。
其中,草案讨论较广的为同婚者之继亲收养。第20条规定:「第二条关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亲生子女时,准用民法关于收养之规定。」立法理由第1项说,同性婚姻关系之二人,鉴于共同经营生活之事实,为保障同性关系之一方亲生子女之权益,应许他方得为继亲收养,由社工专业评估及法院之认可,依个案判断其收养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并准用民法有关收养的规定。
争议在于,同婚者不得收养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但异性婚姻却可以收养与父母都无血缘的子女,即民法第1079条第1项规定:「收养应以书面为之,并向法院声请认可。」笔者认为,草案规定仅能收养他方之亲生子女,实与异性婚姻的收养要件不同,对同婚者规定得更严格,非无违反宪法平等权之虞?
草案第20条立法理由第2项说明,同婚关系的一方收养他方亲生子女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关系,与婚生子女相同(准用民法第1077条第1项)。又,同婚之一方收养他方的子女时,收养者与被收养子女间之关系,与婚生子女相同。因同婚收养的继承权与亲权,都与异性婚者相同,准用民法相关规定。
同婚规定继亲收养目的,是为了保障同婚关系之一方的亲生子女权益;然而,继亲收养只能收养另一方的亲生子女,不允许共同收养,非血亲不能收养。再者,目前法律还规定男同性伴侣不得找代理孕母,女同性伴侣不得借精生子。法务部长蔡清祥说,目前同婚专法关心的是,同婚关系一方亲生子女的权益问题,而收养问题衍生太大,目前暂不考虑。
但当同婚关系成立后,收养无血缘子女的需求可能会不少,未来只能有待立法院审议时,提出不同版本及议事讨论,以保障同婚家庭享有人类生命循环链的权利,满足马斯洛需求层级理论(Maslow Needs Hierarchy)的安全需求(老年时)及归属需求(子女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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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及通识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